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5)川2021执恢48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跃中与被执行人杨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被执行人杨晓军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2023)川202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跃中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晓军,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文化镇三眼村10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10506XXXX。
执行依据:(2023)川202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97000 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优先举报的一方获得。本院将对举报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人:颜法官
联系电话:028-26318228、26318205
(2026)川2021执1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胜与被执行人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梅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川202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杨国胜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梅,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人和乡新学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00918XXXX。
执行依据:(2025)川202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优先举报的一方获得。
本院将对举报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人:康法官
联系电话:028-26318228、26318205
(2025)川 2021 执 2147 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周炎平、蒋立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炎平、蒋立志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2021 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超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蒋立志,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龙台镇玉池村13 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90626XXXX。
被执行人:周炎平,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彭市镇临江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91003XXXX。
执行依据:(2024)川2021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周炎平应支付经济损失110041.3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蒋立志应支付经济损失193801.57 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3%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
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优先举报的一方获得。本院将对举报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人:康法官
联系电话:028-26318228、26318205
(2023)川2021执恢22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欣红与被执行人蒋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龙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2021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古欣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蒋龙,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双龙街乡望狮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50620XXXX。
执行依据:(2018)川2021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9200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2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
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优先举报的一方获得。本院将对举报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人:康法官
联系电话:028-26318228、26318205
地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供稿:执行局
编辑:张异同
审核:杨 柳
签发:杨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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