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农业、畜牧业与灌溉部畜牧业与治疗司发布通告,动物全科诊所、动物专科诊所及动物医院等动物医疗服务业务,必须申请动物卫生保健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动物卫生与畜牧业发展促进法》第55条(c)款规定,已制定并发布与动物卫生保健业务相关的须遵守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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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由业务审查小组对首都内比都、各邦/省地区的动物医疗服务业务的新许可证申请及许可证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后,中央监督委员会将予以批准并发放许可证,相关工作正在及时进行中。

有意从事任何动物卫生保健相关业务的个人或组织,必须以规定的申请表格式,连同证明文件一并提交申请,以获得动物卫生保健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申请必须在2月15日之前提交至相关镇区畜牧业与治疗司。

如经检查发现无证经营,畜牧业与治疗司将根据已公布的《动物卫生与畜牧业发展促进法》第42条(b)款规定,提起诉讼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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