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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公(交)行罚决字〔2025〕0572号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发布单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

辛公(交)行罚决字〔2025〕0572号

违法行为人许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辛集镇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18日02时21分许,许xx醉酒后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辛集市东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芳林超市门前路段时,与王xx驾驶头西尾东停放的xxx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许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许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4mg/100mL。许xx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08月11日,河北省辛集市xxxxxxxxx号为:辛x刑不诉【2025】82号的不起诉决定书,2025年08月25日,河北省辛集市xxxxxxxxx号为:辛x刑xx【2025】32号的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不起诉人许xx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xxx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辛集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