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善于通过科学立法解决新问题

善于通过科学立法解决新问题

段 威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第一道工序”。党的十八大以来,适应推进高质量发展、促进新兴领域发展与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等新发展新要求,我国立法体制日益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内外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改革发展稳定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对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提出新要求。比如,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深入,需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需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等等。又如,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空白区。再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等方面出现许多新情况,有的方面群众不满意甚至意见很大,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及时跟上并持续完善。此外,中国与世界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与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空前紧密,同时大国之间地缘竞争、科技和产业制高点竞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持续加大,迫切需要建设同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我国企业和公民越来越多走向世界,跨国纠纷和法律问题更多更复杂,需要更好运用法治手段有效应对各种摩擦纠纷,更好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我国立法原则之一,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需要立法工作高度关注并跟上经济社会新发展新变化,及时捕捉和把握对法律的新需求,通过制定和调整法律更好解决新问题应对新挑战。

通过科学立法破解改革难题。坚持破与立的辩证统一,该立的积极主动立起来,该破的在立的基础上及时破,在破立统一中推动实现改革发展蹄疾步稳。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采取灵活多样的立法形式,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比如,根据形势需要制定新法,或对现行法律进行全面修订、局部修改、统筹修改;及时废止不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消除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加强立法解释,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法律的依据,促进对法律的准确理解、有效实施;推动法律规范法典化、法律制度系统化;分时段分领域开展法律清理,保证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授权先行先试,支持和推动相关领域改革;等等。通过进一步拓展法治作用空间,更好发挥法治在破除体制障碍、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

通过科学立法解决高质量发展的堵点卡点问题。当前,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内卷式”竞争、营商环境存在差距等,已成为亟须回应的难题。要针对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问题加强立法,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健全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治理规则,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清理行业壁垒,为优化资源配置、扩大内需、缓解同质化竞争提供制度保障。通过立法加强对“内卷式”竞争的治理,规范企业在市场准入、价格制定等方面的行为,划定竞争边界、强化制度约束、完善激励导向,以良法确立公平竞争的基本秩序,明确禁止低价倾销、恶意补贴、排他性交易、流量垄断、平台强制二选一等扭曲竞争机制的行为,防止无序竞争挤压优质产品生存空间。聚焦制约和影响营商环境的瓶颈,加强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开放环境等相关立法,确保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以立法固化“放管服”成果,推动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并联审批、告知承诺等制度法定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健全市场化重整、简易注销等市场退出机制,形成从准入、经营到退出全生命周期的法治保障。

通过科学立法回应人民群众新诉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推动立法从宏观向微观延伸,精准回应群众关切。例如,针对医疗服务、养老服务、噪声污染防治等具体问题,通过“小切口”立法,精细化解决群众的实际困扰。关注不同群体需求加强立法,做到权益保障更均衡、制度供给更普惠、规则设计更暖心。例如,针对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解决用工关系界定、平台算法规范等痛点,明确权益保障底线。进一步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更好倾听人民呼声、体现人民意志,坚持和完善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畅通和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渠道,探索和创新社交媒体、网络直播等新载体新形式,让广大群众能够更便捷参与、更充分表达。

通过科学立法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涉外民事、商事、经贸、海关、金融、数据安全等领域规则,推动国内法与国际通行规则更好衔接,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加快推进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明确适用的范围、条件、程序和实施机制,使我国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跨境侵权、经贸摩擦、国家安全、海外利益保护等问题时有法可依。面对个别国家动辄实施单边制裁、粗暴干涉别国内政、滥用国内法进行域外管辖等行为,按照急用先行原则,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丰富涉外法律工具箱,筑牢国家利益和企业、公民合法权益的法治屏障,切实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作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