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25〕26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将部分区级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行使的请示》(珠府〔2025〕4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相关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你市能够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实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各镇街具体承接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应当与镇街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的基本履职事项清单相衔接。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及承接起始时间,由所属县级政府在2026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本批复范围内的其他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实施。对之前各地交由镇街实施的本批复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自各县级政府公告确定的承接之日起镇街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继续办理。
三、相关县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政府部门负责。镇街与县级政府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县级政府协调决定。
四、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五、各镇街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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