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报道,美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20日以6比3的投票结果作出终审裁定,特朗普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推行的全球关税大部分无效。法院明确宪法将关税权赋予国会,总统无权以此法单方面征收广泛关税。本次被推翻的主要是特朗普2025年4月宣布的“解放日”关税、芬太尼相关关税及针对多国的部分关税,涉及已征税额超1750亿美元。
美最高法院判决是“终极裁决”,只能照判决执行,无法上诉。
特朗普很愤怒,副总统万斯公开支持特朗普,称最高法院裁决违法,但也只能“嘴上说说”,因为判决“无法上诉”,他们只能照做。如果他们敢做出“违背最高法院判决”的事情,等待他们的就是下台。
美国最高法院就是这么给力。
特朗普还点名批评了两位大法官: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和戈萨奇 (Neil Gorsuch)。因为这两名大法官是特朗普提名就职的,但却投票做出反对特朗普意愿的裁决。
我写过很多篇关于美国制度中的权力制衡设计。那是美国开国元勋建立在“人性自私”的假设基础上而做出的精妙设计。这种设计某种程度上牺牲了效率,但最大限度保证了:即使恶棍掌握了权力,也会遭遇束缚而无法为所欲为地作恶,且哪怕社会运行暂时偏离轨道也一定会重回正轨。
美国的权力制衡机制,由明面上的“最高法院”、“国会”、“总统”这三项和暗的“军队只忠于宪法”、“全民持枪权”、“新闻自由”这三项组成。三明三暗,缺一不可,否则就是“看起来像在学美国”,却“画虎不成反类犬”。很多在制度上像美国的国家,看起来“三权分立”,但国家治理一团糟,跟美国完全不能比,就是这个原因。
美国“最高法院”、“国会”、“总统”看起来“三权分立”,但美国其实是存在“最高权力”的,那就是最高法院。国会与总统之间互相制衡,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不签字就可以不让法案生效,但如果国会需要法案生效的意志非常强烈,可以将总统不签字的法案再次以合法的更高多数票表决通过,不用总统签字也可以生效。但对于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无论对错,执行机构必须执行,没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驳回最高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而不是由“民选”选出,而且大法官就任之后的任期是无限的,薪水是很高且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削减的,这保证了大法官不会面临民意或权力或经济上的压力。大家知道,“民意”并不总是代表着“正确的方向”,“民选”产生的总统需要迎合民意,那就不一定总能保持公正;“非民选”产生的大法官就不用迎合民意,可以保证内心的公正。
我把“民意”比作战场上的“步兵”。社会需要民主,需要政客迎合尊重老百姓的意见和诉求,但一个社会“开创性的”或者“最初的”变革,一定是由少数精英发起,大部分老百姓由于思维惯性的“守旧”在最初的时候还往往会反对这种变革的。比如华盛顿设立总统这个职位的时候,彼时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是君主制,美国老百姓也更能理解和接受君主制而不是总统制;孙文在大清宣传民主共和,当时绝大部分大清老百姓是不理解甚至反对的。无论在美国还是在大清,社会“革命性”的最初变革都是少数人先搞起来的,甚至可以说是“冒着民众的反对”搞起来的;如果精英完全“顺从民意”,这些变革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随着社会变革开始,精英开始培养老百姓关于“新规则”的认识,当老百姓都全部意识到“新规则确实比旧规则更好”,那些想“开倒车”的政客们就无法成功。所以我说老百姓的“民意”起到战场上的“步兵”的作用,步兵不是用来打先锋“开拓新阵地”的,但是,当先锋部队打下的“新阵地”被步兵接手布防,由步兵占领并巩固,阵地就稳固了。就像在美国,最初设置总统制,美国人民不理解,会反对,但现在美国人民已经深刻意识到这套制度的好处,任何人都难以在美国恢复君主制;同样的道理,当“民主共和”理念深入人心,袁世凯复辟帝制也遭到了失败。
所以那些以“民众素质不高”而不能搞“变革创新”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其荒谬就跟说“因为某小孩不识字所以不能去上学”一样。“不识字”怎能成为“不去上学”的理由呢?正是因为“不识字”才需要“去上学”嘛!
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是在美国社会制度上“冲锋在前”的先锋部队,制度保证他们“不受民意影响”,用一个个判例来影响国家,让这个国家不断完善。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所体现出的法律精神可能一开始只被少数人接受而民众不了解甚至不支持,但随着时间的流逝会逐渐被更多的民众接受,“精英推进的社会完善”就得到了巩固。
从权力斗争的角度讲,人性都是自私的。哪怕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总统提名,但“权力斗争是不讲情面的”,跟古代皇子夺嫡差不多,最高法院在涉及与总统的权力斗争的时候绝不会念及曾经被总统提名的“恩情”,而是会“忘恩负义”,先保证最高法院为代表的司法系统在与总统展开的权力斗争中获胜。
自从特朗普“二进宫”担任美国总统,总统的权力迅速增大,最高法院当然要作出“将征税权还给国会”这样一个“增强国会权力”的判决,制衡日渐扩大的总统的权力。做出如此判决更是因为司法体系与行政体系之间的权力斗争需要,而不是因为最高法院要“主持正义”。
总之,美国的这套体系,一切都是建立在“人性自私”的基础上,建立在保证“出现恶棍掌权也会受到限制”的基础上,而不是期望出现“道德无暇、大公无私、英明神武”的圣人,所以美国总统一届届选出来的基本都是“食人间烟火、有喜怒哀乐和各种优缺点”的普通人,甚至有时候会选出“道德品质恶劣的人”,而不是“圣人”。
关于美国的三权分立以及最高法院的特点和作用,我写过不少篇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搜索阅读,这里就不多写了。
美国这套东西,有只学了表面但没学到灵魂“画虎不成反类犬”的,比如东南亚的菲律宾、非洲的利比里亚,他们学美国但国家搞得并不好;也有学美国者对其进行改进,做得比美国更好,“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比如海峡对岸那个岛上。
文末,我必须得声明的是:美国这套制度并不能简单说是“好”或者“不好”,只能说这套制度“适合美国”。美国这套制度也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各民族各国家各地区由于国情不同、文化不同、民众素质不同,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别人,选择适合各自“国情民情”的规则才是合理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