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山西省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情况通报:

近日,有媒体报道阳泉市“急救人员未及时协助搬抬老人,老人抢救无效离世,急救中心被判赔17万余元至今未履行”一事,市卫健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组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经查,报道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对老人的不幸离世,我们深感惋惜和痛心,谨向家属致以诚挚的慰问。

针对赔偿未及时履行问题,市卫健委已对市急救中心进行严肃约谈,责令其立即与家属对接,严格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限时足额支付赔偿款项。市卫健委将全程督办,确保赔偿事宜尽快落实到位。

下一步,市卫健委将推进完善急救体系建设,切实提升急救服务能力,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诚恳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据红星新闻报道,2024年6月9日深夜,山西阳泉市一栋六层步梯居民楼内,85岁的陈女士因突发胸憋呼叫120急救,据悉,陈女士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基础疾病,日常与女婿王先生、保姆共同生活,女儿冯女士定居太原,定期往返照料母亲。从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到最终将老人抬上救护车,中间整整过去了40分钟,而陈女士家距医院仅4分钟车程。这段本应争分夺秒的院前急救,因为“没人抬”陷入僵滞,后续老人经抢救无效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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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生前所住小区的步梯

事发当晚22时39分,王先生拨打120急救电话后,便下楼等候医护人员。10分钟后,两名医护人员抵达老人家中,随即对陈女士进行检查,当时陈女士做好了去医院的准备。然而,就在王先生提出搬抬老人下楼时,遭到医护人员拒绝。对方表示不负责搬抬,家属需自行找人帮忙,或联系110寻求协助。

陈女士家住五楼,且是步梯房,在场力量大的只有王先生一人,于是打电话找亲友帮忙。可深夜时分,打给亲戚的求助视频迟迟未接通。

与此同时,正从太原赶回阳泉的陈女士女儿冯女士电话联系现场的医护人员,恳求其协助转运,并提出自己事后将对医护人员的帮忙表示酬谢,但医护人员拒绝了。

冯女士心急如焚,于当晚23时06分向阳泉市110求助,请求调派一名警员前来协助,接线员表示将尽快联系相关部门处理。就在等待警方回应的过程中,陈女士的病情急转直下。

在看到陈女士病情恶化后,男医护人员与王先生两人合力将陈女士抬下楼,在车内对其进行了急救。救护车行驶4分钟后,到达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此时患者已无自主呼吸。2024年6月10日2时7分许,陈女士因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家属认为,现场医护人员、家属、保姆及司机共五人,本可合力完成转运,悲剧完全可以避免。阳泉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则坚持,搬抬并非医护人员法定义务,协助搬抬仅为情分:依据《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第14条规定,救援中心仅配备一名医生、一名护士和一名驾驶员,不包含医疗救护员。《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只有医疗救护员有法定的搬抬义务,救援中心配备的医护人员以及驾驶员没有法定义务。急救中心提出,在未配备医疗救护员的情况下,若判令其承担搬抬责任,将严重扰乱阳泉市院前急救秩序,导致医护人员精力被搬抬工作占用,无法专注实施急救,最终延误患者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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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急救中心

事发后家属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急救中心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家属17万余元。法院认为,院前急救机构的首要职责是及时转运患者,即便未配备专职医疗救护员、接线员有过相关提醒,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也应及时协同家属转运,40分钟的滞留背离救死扶伤宗旨,难以被公众接受。

2025年11月17日,该案二审开庭,法院维持原判。家属近日透露,截至目前仍未收到急救中心的相应赔偿,下一步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编辑|金冥羽 杜波

校对|许绍航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健康阳泉、红星新闻、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