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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林秀娟与被告林秀敏系亲姐妹,被告张磊系林秀敏的丈夫。因林秀娟之子结婚需住房,而林秀娟不具备北京市限价商品房购房资质,遂与具备资质的林秀敏口头达成借名买房协议,约定由林秀娟全额出资,以林秀敏的名义购买一号房屋(限价商品房),房屋所有费用由林秀娟承担,待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林秀敏配合将房屋过户至林秀娟名下,林秀敏仅出借购房资质,不享有房屋任何权益。
2011年5月1日,林秀娟以林秀敏的名义,与开发商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房),购买一号房屋。合同签订后,林秀娟于2011年5月11日支付购房款670952元;2013年7月11日房屋交付后,林秀娟又支付专项维修基金17590元、契税6764.61元、房屋面积差价款5509元、产权代办费585元,并出资76000元对房屋进行装修。
装修完成后,一号房屋一直由林秀娟占有、使用或支配,房屋的物业、水、电等日常维护费用均由林秀娟承担,购房合同、缴费票据等全部相关手续也由林秀娟保管。双方未就借名买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2016年底,林秀敏擅自以挂失方式补办了一号房屋的相关购房票据,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17年7月,林秀敏又擅自将配偶张磊添加为房屋共有人。2018年10月,林秀敏私自撬开一号房屋门锁,抢占房屋并出租给他人,拒绝配合林秀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秀娟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令林秀敏、张磊返还购房款、专项维修基金、契税、面积差价款、产权代办费、装修款等全部出资;2. 判令林秀敏、张磊支付房屋差价损失2000000元;3.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庭审中,林秀敏、张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林秀娟的出资行为系亲属间的互相帮助;同意返还林秀娟主张的全部出资,但认为林秀娟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一号房屋现有市场价值(不含应向政府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为3500000元。林秀娟提交了购房合同、缴费票据、装修凭证、房屋日常维护费用单据等证据,结合其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名关系成立及自身全额出资的事实。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秀敏、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秀娟返还购房款670952元、专项维修基金17590元、契税6764.61元、面积差价款5509元、产权代办费585元、装修款76000元,以上款项共计777400.61元;
二、被告林秀敏、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秀娟支付房屋差价损失1787500元;
该判决生效后,林秀娟的全部出资得以全额返还,同时获得近180万元的房屋差价损失赔偿,核心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林秀敏、张磊否认借名关系、拒绝赔偿增值损失的抗辩未被支持,需承担返还出资、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其擅自抢占、出租房屋的行为被认定为侵害实际权利人权益的行为。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1. 林秀娟与林秀敏之间是否成立借名买房关系;2. 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3. 林秀敏、张磊应承担的返还出资及赔偿损失范围如何确定。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双方之间成立借名买房关系。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借名合同,但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应以实际出资、借名合意、实际占有使用等事实为核心。本案中,林秀娟提交的购房合同、缴费票据、装修凭证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系一号房屋的全额实际出资人;同时,林秀娟长期占有、使用该房屋,承担房屋日常维护费用,且持有全部相关手续,上述事实均系认定借名买房关系的关键依据。林秀敏、张磊主张林秀娟的出资系亲属间互相帮助,但未能就该主张提供任何证据佐证,亦无法对林秀娟长期占有使用房屋、持有全部手续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林秀娟与林秀敏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第二,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应属无效。一号房屋的性质为限价商品房,系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出的政策性保障住房,有严格的申购资格限制,其分配机制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住房保障的公平性。林秀娟明知自己不具备限价商品房购房资质,仍通过借用林秀敏名义的方式购买房屋,规避政府资格审查;林秀敏明知限价商品房的政策性属性,仍违规出借购房资质,双方的行为破坏了政策性住房的公平分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该借名买房合同应属无效。
第三,林秀敏、张磊应依法返还出资并赔偿合理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一,林秀敏、张磊同意返还林秀娟的全部出资,法院予以确认,该部分款项系林秀娟的实际支出,应全额返还;其二,关于房屋差价损失,一号房屋的增值部分系客观存在的财产利益,林秀娟作为实际出资人,对房屋增值作出了主要贡献,虽借名合同无效,但林秀敏、张磊因无效合同获得了房屋增值利益,应向林秀敏赔偿合理的增值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房屋现有市场价值、购买价、双方的过错程度(林秀娟规避政策、林秀敏违规出借资质,双方均有过错),以及张磊作为房屋共有人应承担共同责任的事实,酌情确定差价损失赔偿金额为1787500元;其三,林秀敏擅自补办票据、添加共有人、抢占房屋并出租的行为,加重了其过错程度,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限价商品房借名买房”这一特殊类型纠纷,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有类似需求的借名人提供参考,助力借名人守住合法财产权益。
1. 无书面协议,完整证据链是认定限价房借名关系的核心前提。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借名合同,这是限价房借名纠纷中最常见的风险点,也是被告否认借名关系的主要理由。我们在办案中,重点梳理了三大类核心证据,形成闭环:一是实际出资证据(购房款、税费、装修款的转账记录、缴费票据),直接证明委托人全额出资;二是实际占有使用证据(房屋日常维护费用单据、居住痕迹、出租收益记录),印证委托人的实际权利人身份;三是借名合意佐证证据(亲属证言、双方沟通记录),补充证明借名事实的存在。最终,法院结合上述证据,依法认定借名关系成立,这是本案胜诉的基础。专业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证据、优化举证思路,破解“无书面协议”的维权困境。
2. 明确限价房借名合同的效力边界,精准主张损失赔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借名买房,限价房作为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是此类纠纷的核心特点。但合同无效不等于“血本无归”,我们在办案中,重点论证“实际出资人应享有房屋增值利益”,同时考量双方过错程度,精准主张合理的差价损失,最终说服法院酌情支持巨额增值赔偿。这提醒借名人,即便借名合同无效,也应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争取最大权益,避免因不懂法律而放弃增值损失索赔。
3. 精准锁定出名人违约/侵权事实,加重其过错责任。本案中,林秀敏擅自补办票据、添加共有人、抢占房屋并出租,不仅违反借名约定,更构成对实际权利人权益的侵害。我们在办案中,重点固定上述行为的证据(挂失记录、产权变更登记信息、开锁记录、出租合同),主张该行为加重了林秀敏的过错程度,应承担更多的增值损失赔偿责任,该主张得到法院采信。实践中,借名人遇到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抢占房屋等行为时,应及时固定证据,为索赔提供有力支撑。
4. 警惕政策性住房借名风险,提前规避维权隐患。本案虽最终胜诉,但也充分暴露了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借名买房的高风险:一是合同必然无效,无法实现过户目的;二是出名人易因房价上涨违约,侵占房屋及增值利益;三是双方均有过错,增值损失无法全额主张。我们在此特别提醒,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借名购买是法律红线,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均大概率无效,哪怕是亲属之间,也切勿轻易尝试;若已发生借名行为,务必全程留存出资、占有使用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权益受损。
5. 明确共有人责任,确保损失足额追偿。本案中,林秀敏擅自添加配偶张磊为房屋共有人,张磊作为共有人,应与林秀敏共同承担返还出资、赔偿损失的责任。我们在办案中,重点论证张磊对借名事实知情且享受房屋权益,主张其承担共同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该主张,确保委托人的损失能够足额追偿。这提醒借名人,维权时不仅要起诉出名人,还要关注房屋共有人的情况,避免遗漏责任主体,导致执行困难。
最后,若您正面临“限价房借名、无书面协议、出名人违约抢占、合同无效索赔”等借名买房纠纷,切勿盲目协商或起诉,应及时委托专业的房产律师介入。律师可协助您梳理证据链、认定借名关系、精准主张损失、锁定全部责任主体,通过诉讼或协商的方式,追回全部出资、索赔合理增值损失,最大程度维护您的合法财产权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借名买房纠纷、政策性住房维权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维权,助力客户挽回经济损失。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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