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海洋执法部门秉持着守护一方水域的坚定决心,在水利、供水、排水、海洋四大行业执法工作中砥砺前行,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维护水务海洋领域的秩序稳定向好。同时,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处罚与教育双管齐下,强化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作用,力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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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危及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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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5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赴现场核查,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虹口区北外滩街道(东至某路、西至某小区、南至某路、北至某路)hk367-某地块开展工程建设。经cctv管道检测确认,该工地周边多处市政排水管道存在泥浆淤积情况,危害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涉嫌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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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至执法总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该项目在桩基围护阶段存在排放泥浆废水的行为,并对cctv检测报告载明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最严重淤积管段管径为dn800mm,泥浆淤积占比达57.5%。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步开展普法宣传及合规指引,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当事人认识到施工泥浆排入排水管网的危害性,立即启动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涉事管段泥浆清理,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确认整改符合要求。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8.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法危害性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规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泥浆,造成管道严重淤积,直接危及城镇排水安全,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破坏公共基础设施。泥浆凝结后会大幅缩减管道过水断面,导致排水不畅,极易引发局部区域积水内涝,影响城市正常运行秩序,威胁市民出行安全。

2.干扰污水处理系统。泥浆进入管网易造成泵站堵塞、设备损坏,既增加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成本,也会干扰终端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降低出水水质。

3.存在隐蔽性与扩散性风险。管道淤积初期具有较强隐蔽性,难以第一时间察觉,持续积累后将造成系统性堵塞,后续修复工序复杂、成本高昂;淤积泥浆渗入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还可能引发二次污染。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不仅违反排水管理相关法规,更暴露出其对公共环境责任的漠视。尽管当事人事后积极整改,但已对城市地下管网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依法予以惩处具有重要警示意义,能够督促各类施工单位严守行业规范,共同维护城市“生命线”安全。

案件启示

本案警示各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守法律法规,不得为图施工便利而损害公共排水安全,应主动将合规排放纳入施工全过程管理,健全内部监管机制。本案中,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能够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执法人员秉持“普法教育为先导、整改纠正为核心”的执法理念,在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整改指导,在管道清理方案制定、整改期限合理设定、检测报告规范出具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既保障案件顺利办结,也助力当事人尽快恢复项目施工。

此案的处理,不仅纠正了一起违法行为,更体现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兼顾“严格执法”与“引导服务”的有效路径。通过法律惩戒与合规指引并重,既守护了城市排水安全与公共利益,也为企业规范经营、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导向,实现了治理效能与社会效益的双提升。

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海洋执法部门提醒,在从事相关涉水重点行业、重点活动的同时,一定要提前学习知悉相关涉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避免在无知无畏中违法,更要杜绝侥幸心理而故意违法。鼓励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可通过“上海水务有奖举报小程序”或者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

执法总队供稿

上观号作者:上海水务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