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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中铁十二局奔赴千里打假。

2026年1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中铁某公司不履行××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号:(2025)藏行终10号】披露,不法分子勾结中铁某局内部人员,伪造公司印章和法人签名,冒名出资1亿与另外2家公司在西藏设立公司,中铁某局得知情况后,前往西藏实地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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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显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为中铁某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2018年6月6日,在已判刑的幕后人汪某甲操纵、已判刑的安某具体实施下,伪造中铁某局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在该局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名义,与珠海某甲公司、国有独资的堆龙德庆区某乙公司,共同向堆龙市监局申请设立西藏某公司。登记材料中铁某局印章系伪造、其法定代表人宋某签名系伪签,堆龙市监局经审查后核准该公司设立并颁发营业执照。

西藏某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堆龙德庆区某乙公司认缴出资2.05亿元,出资比例41%,珠海某甲公司认缴出资1.95亿元,出资比例39%,中铁某局认缴出资1亿元,出资比例20%,出资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

黄桷树财经查询得知,中铁某局为中铁十二局,珠海某甲公司为中资国本资本管理公司、堆龙德庆区某乙公司为堆龙德庆区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西藏某公司为西藏中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某为安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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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某局诉称,得知安某冒用中铁某局名义出资设立西藏某公司以后,派人前往西藏实地了解情况,西藏某公司和安某均不告知实情,中铁某局遂开具介绍信前往珠海某甲公司了解情况,珠海某甲公司也不告知实情,又开具介绍信(按照堆龙市监局要求)到堆龙市监局处查阅西藏某公司登记资料,方知上述事实。

中铁某局强调,西藏某公司设立后,中铁某局未从事过相关管理、经营活动或者获得收益。相反,中铁某局拒绝承认设立西藏某公司,免去安某中铁十二局西藏某副部长职务和中铁十二局西藏某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并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以多种方式否认中铁某局为西藏某公司股东。

2020年2月5日,拉萨市公安局对安某刑事立案。

2022年4月14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藏01刑初4号】刑事判决查明:安某未经中铁某局授权,伪造中铁某局印章,并在设立西藏某公司的相关登记文件上使用,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同时查明:汪某甲组织堆龙德庆区某乙公司、珠海某甲公司、中铁某局设立西藏某公司,指定法定代表人、安排办理工商登记,伪造印章亦在其办公室加盖,汪某甲系该公司实际操盘人。

为解决被冒名的问题,中铁某局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提出撤销申请,但却碰了壁。

2023年3月,中铁某局向堆龙市监局提交《撤销商事登记申请书》,依据《行政许可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撤销其被冒用登记为西藏某公司股东的相关信息——上述法律明确规定,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受影响的法人有权申请撤销,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

但堆龙市监局先是在2023年3月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经中铁某局申请行政复议后,不予受理通知被撤销,堆龙市监局重新受理了申请。然而,一年多后的2024年5月,堆龙市监局再次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中铁某局决定向当地法院起诉。

2024年11月,中铁某局向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堆龙市监局履行撤销虚假登记的法定职责。中铁某局称,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在长达5个月的时间里,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2025年4月,中铁某局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上一级法院——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有二:一是本案涉及5亿元资产、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且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属于拉萨市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根据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基层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赋予了其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的权利。

2025年5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认为本案应由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管辖。中铁某局不服,提起上诉,将案件推向了更高层级的终审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铁某局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一般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仅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四类特殊案件。而判断案件是否“重大、复杂”,核心在于行政法律关系本身,而非其背后的民事、刑事法律关系。

具体而言,本案中,中铁某局主张的“重大、复杂”,聚焦于虚假登记背后的伪造公章、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等民事、刑事层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确实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社会影响,但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堆龙市监局是否应当履行撤销虚假登记的法定职责”,这一行政法律关系本身,并不存在需要中级法院管辖的“重大、复杂”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中铁某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25年8月22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同时,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项人性化的认定:鉴于中铁某局一直积极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寻求救济,此前因管辖问题耽误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这一认定为中铁某局将来继续向基层法院维权保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