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

若意识不足、管理不当

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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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申达衬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胶水搅拌区西侧房间存放乙醇(CAS号:64-17-5,闪点为12℃,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场所电气线路接线不防爆,使用塑料管抽取物料,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可靠的安全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划重点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而言,任何一次“失控”,都可能演变为事故。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配备防雷、防静电、防水、通风、防爆、监测报警等设施设备,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湿度,严禁超量储存、违规混存。

△严禁露天存放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可能受到低温影响的品种。

△严格室内储存场所电气设备使用,严禁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等行为。

△储存、使用场所严格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器材。

△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加强员工相关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告知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