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江苏的陈某驾驶汽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杨某发生碰撞,陈某负全责,杨某住院后与陈某及保险公司私了并签订协议,获赔 47000 元。此后杨某出现头晕恶心,经鉴定因交通事故导致脑外伤,引发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遂要求追加赔偿遭拒后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杨某签协议时对自身伤情存在重大误解,协议赔偿未包含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且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协议已赔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不予重复支持,对未涵盖的伤残相关赔偿予以支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15万余元。

来源 荔枝新闻

编辑 潘俐

审核 罗祎 王晨郁

校对 陈洁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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