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机构无资质,消费者在并不知情的状况下接受服务并产生不良后果,该如何维权?日前,长宁法院对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美容院应当向消费者“退一赔三”。
典型案例
多年来,原告樊某(化名)一直在被告a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后来,美容院店长带着原告至其他店铺进行超声刀、皮秒等手术,也在被告a美容院进行了焕氧泡泡美容、鼻部微晶瓷注射项目。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两张生活服务美容产品发票,金额均为10万元。
没想到,原告出现了皮肤肿胀、敏感等症状,历经辗转多家医院就诊,在外院行鼻部异物取出术,并诊断为激光操作不当或操作频繁,皮肤敏感肤质不佳。
“经检索,未查见a美容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查见医师信息……” 诉前,在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告知书》中这样写道。
在案件审理中,长宁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原告主张的面部伤情与其进行的美容项目(皮秒、超声刀、焕氧泡泡、微晶瓷)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据现有送鉴材料不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向卫生行政部门询问,本案所涉的皮秒、超声刀、微晶瓷和焕氧泡泡美容服务均属于美容皮肤科项目中有创治疗项目下的微创治疗项目。
法官认为,被告a美容院系专门从事美容服务的机构,原告通过充值或购买美容套餐的形式,与被告之间形成美容服务合同关系。樊某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其权益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理应知晓开展皮秒、超声刀和焕氧泡泡等服务应当具备相关医疗资质,并由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人员进行仪器操作。a美容院在缺乏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向原告提供上述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原告身体健康造成了隐患,应认定具有欺诈的故意。综上,对于无资质部分的服务,被告a美容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向原告“退一赔三”。
法官提醒
对于专业医美技术,消费者与提供服务者之间容易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如本案系争皮秒、超声刀和焕氧泡泡的项目性质是否属于医疗美容项目,无法认定为消费者“明知”的内容。医美机构超出核准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且对服务效果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具有欺诈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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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闫 漫
编辑:陈 莎
责编: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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