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名下的车,偷偷开回来卖掉也算盗窃?3月23日,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通报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涉案人员便因此被刑拘。
1月26日一大早,达州市民李某到达川区翠屏派出所报警,称自己停放在地税小区家属院的车辆被盗,车辆价值约30万元。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通过调取周边社会监控,很快锁定可疑男子:1月25日晚8时许,该男子步行来到车辆停放处,用钥匙直接打开车门将车开走,全程没有撬砸迹象。
通过进一步溯源追踪、信息比对,民警很快确认男子为安徽籍的蔡某甲,33岁。而让民警意外的是,蔡某甲正是这辆被盗车的登记车主,车辆“大本”上的所有人名字也是蔡某甲。
随着调查深入,这起特殊盗窃案的脉络逐渐清晰。2024年7月,蔡某甲在安徽将名下这辆车质押给朱某某,签订了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先后借款20万元,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利息。2025年7月,蔡某甲未按约定向朱某某支付利息,朱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资产处置,几经辗转后,车辆最终来到达州市民李某手中,由李某合法占有使用。
2026年1月,蔡某甲通过定位发现车辆停放在四川达州,遂专程从安徽赶到达州,于1月25日晚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连夜驶回安徽后,蔡某甲迅速将车辆卖给当地二手车贩子,并完成过户手续。
今年3月19日,翠屏派出所民警奔赴安徽淮北,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将蔡某甲抓获归案。
到案初期,蔡某甲狡辩称,自己只是“开走属于自己的车”,怎么就成盗窃了?经过民警摆事实、讲证据,逐一质询车辆质押、流转的细节,蔡某甲最终对自己偷偷开走质押车辆并变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蔡某甲因涉嫌盗窃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办案民警解释,该案中,朱某某基于合法的质押合同已经取得车辆的质权,在蔡某甲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质押权人有权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后续车辆流转过程中,达州市民李某也依法取得了车辆的合法占有权。蔡某甲虽然是车辆登记所有人,但其秘密将已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车辆开走并变卖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质押权人、实际占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该案涉案金额达3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警方提醒,在进行民间借贷、车辆质押等交易时,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权责关系;购买质押车时要确认车辆权属、质押关系等完整信息,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同时即便是自己名下的财产,只要已经通过合法形式交由他人占有、处置,所有人也不能随意处置财物,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曾业
男子跨省“偷”回质押车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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