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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份,以下5名当事人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永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告知后,5名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且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告如下,公告期为7日(2026年3月23日起2026年3月30日止)。

公告期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若有异议,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永平县公安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联系人:张警官,联系电话:0872-6520627,公告网址:永平警方微信公众号)

特此公告

永平县公安局

2026年3月23日

附件:永平县公安局关于对拒不接受处理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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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平警方

编辑:陈丝华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自然保护区规划,健全完善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区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时应当将自然保护区作为独立登记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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