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公安局依法处置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对10名违法人员作出处罚,其中5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违法情节严重,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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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被拘留

泸县警方介绍,3月26日凌晨,泸县警方接到当地人沈某某报警:其被多人殴打。接警后,警方立即启动快速处置机制,调取视频追踪并走访摸排,快速锁定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活动轨迹。当日上午,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民警兵分多路,同步在江阳区、龙马潭区开展抓捕行动,将违法人员张某某(17岁,泸县人)、龙某某(18岁,泸县人)、杨某某(15岁,泸县人)、黄某某(16岁,泸县人)、陈某(15岁,泸县人)、曾某某(18岁,隆昌市人)、吴某某(21岁,泸县人)、邱某某(14岁,江阳区人)全部抓获。

经查,张某某与沈某某存在矛盾纠纷,双方未能理性处理,约定在3月25日晚见面“私下解决”。随后,张某某邀约龙某某等7人驾车来到泸县,于26日凌晨在泸县某广场与沈某某、甘某某(20岁,泸县人)2人碰面。双方见面后发生言语争执,争执升级后,张某某等人对沈某某实施了殴打,作案后张某某等人驾车迅速逃离现场。

据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身份不再是违法免责的“挡箭牌”,法条明确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也可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寻衅滋事的张某某、沈某某等9人处行政拘留6至14日不等,对曾某某处罚款1000元。

泸县警方表示,本寻衅滋事案中,虽然张某某(17岁)、杨某某(15岁)、黄某某(16岁)、陈某(15岁)、邱某某(14岁)均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其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执行行政拘留,打破了“未成年违法无代价”的错误认知,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兼顾了对未成年人的警示与教育意义。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图据平安泸县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