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丈夫李某去世后,妻子夏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他婚内曾向“第三者”及其女儿转账、发红包、购物消费累计20余万元。妻子认为该行为侵犯其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婚外异性,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李某与夏某系夫妻,后李某因病去世。夏某在处理后事期间发现,丈夫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未经夏某同意,擅自通过线上转账、发送红包、网络购物、充值话费及电费等方式,向孙某及其女儿赠予大量钱物。其中,向孙某赠予钱物共计20余万元,向孙某女儿赠予钱款1.5万余元。夏某认为,李某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其作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孙某、孙某女儿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向孙某的转账中存在大量“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持续为孙某居住的房屋缴纳电费等多种事实,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孙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李某在与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该行为既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配偶夏某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夏某作为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文明、和谐、友善精神相悖,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孙某返还夏某20余万元,孙某女儿返还1.5万余元。

法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该案中,法院通过审查转账金额的特殊含义、消费物品的属性等细节,最终认定孙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基于不正当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就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平等协商及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侵害了相对方依法应享有的权益。法院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不鼓励、不纵容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的明确信号,切实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实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精准保护和实质正义。

编辑 彭冲 校对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