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反目成仇、多年不来往,却因一次在共友家中聚餐,矛盾一触即发酿下惨案。2026年3月26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刑事判决书,对徐某甲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
大河报《看见》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2岁被告人徐某甲因与兄弟徐某乙土地边界纠纷等积怨,酒后与徐某乙发生冲突,致其死亡,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家属代为赔偿,且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披露,徐某甲与徐某乙系亲兄弟关系,此前因土地边界、分家及土地征收等问题长期存在矛盾,闹过、打过架,村委会曾多次组织调解,两人平时不来往。2025年8月6日下午,徐某甲等人受邀到孙某家吃饭饮酒。当晚8时许,徐某乙酒后也来到现场一同喝酒聊天,其间二人因言语发生争执。徐某甲心生杀意,到洗菜台处拿取一把单刃尖刀,刺伤徐某乙要害部位,随后将徐某乙拖至孙某家门口,并将刀具丢弃在现场附近。
当晚9时16分,孙某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在现场等候、未逃离的徐某甲控制。徐某乙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徐某乙系锐器致右颈静脉、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其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排除中毒死亡可能。
案发后,徐某甲之子徐某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代为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0万元,并承担送医及殡葬相关费用,款项已当场付清。
庭审中,徐某甲对持刀致死徐某乙的事实予以供认,辩称系被害人先动手且言语刺激。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徐某甲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及赔偿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甲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结合案件起因、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家属积极赔偿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大河报记者 翟钰洁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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