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林女士,七十年代跟何先生结了婚。婆媳关系处得不错,可夫妻俩感情不行,撑了近三十年最后还是离了。

谁料离婚多年后,女儿去祭拜奶奶,意外发现妈妈的名字竟以“儿媳”身份刻在墓碑上。这一刻就是二十多年,林女士压根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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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气不过,把前夫告了。她说你凭什么不经我同意就把我名字刻上去?这不是欺负人吗?

法院说得很清楚:姓名权归自己,离婚后身份关系已不存在,前夫无权擅自刻名。

前夫何先生解释,这是母亲临终遗愿,老人念旧情,就想让前儿媳名字留在碑上。可这理由站不住脚,好比“我替你做主说是为你好”,当事人不乐意就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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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法院、街道、司法所一起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何先生负责除名,再给林女士一笔经济补偿。墓碑上的名字能磨掉,可这二十多年的膈应,磨得掉吗?

这事说白了就一句话:再深的遗愿,也不能替别人做主。尊重活人的权利,比完成逝者的心愿更重要。你说是不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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