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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购买不到一个月就被撞,

能主张贬值损失吗?

维修期间造成的停运损失能主张赔偿吗?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万某为其名下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2025年2月2日,万某与陈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陈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陈某驾驶的车辆进行维修,共维修18天,产生维修费18700.4元,该款已由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万某委托鉴定机构对陈某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停运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车辆贬值损失为16000元,在春运期间运营收入为600元/天(该车由陈某于2025年1月7日出资购买并从事营运,已包含每天客运成本)。

因双方协商未果,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万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贬值损失、停运损失等共计30000元。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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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辆的贬值损失及停运损失是否得到支持及承担赔偿责任主体。

案涉车辆购买不到一个月就遭遇事故受损较重,维修费用已占购车价格15%,作为新车,虽然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价值与无事故车辆相比确有大幅下降;同时案涉车辆属于客运运输的营运车辆,该车受损后维修期间,确实造成车辆营运损失,在此情况下应对车辆贬值损失及停运损失给予赔偿。

案涉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且保险公司提供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万某已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上述免责条款对当事人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上述损失应由直接侵权人万某承担。

本案中,案涉车辆经鉴定机构确定其贬值损失为16000元,在春运期间运营收入为600元/天(包含每天客运成本),维修期为18天,因案涉车辆为新能源纯电车,运营成本较低,法院判令万某向陈某赔偿贬值损失16000元、停运损失10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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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在发生事故后,经过维修使外观恢复,可继续使用,但因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作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造成的车辆价值降低部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主要考虑:

第一,维修后零部件以旧换新可能存在溢价,导致损益相抵问题;

第二,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第一,新车运行时发生事故,经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可能严重影响车辆使用寿命和状况,可酌情赔偿贬值损失;

第二,待售新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即使修复后,其市场价值必然降低,贬值损失具有确定性,属于直接损失,可支持赔偿;

第三,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经维修后性能差距显著,失去原有特定属性,可考虑赔偿。

供稿:易蕾

编辑:彭晶晶

初审:艾方方 胡艳兰

复审:林雄文

2026年第2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