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乘飞机出差办案,没想到在登机口被拦截强行收取200元行李逾重费。”云南昆明的朱先生称,事后他状告涉事的西部航空和云南机场地服要求退还,目前此案已开庭审理。

收费——

男子称登机口遭拦截,被强行收取200元行李“逾重费”

朱先生家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办案。

他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26年1月30日,他购买了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航空)航班号为PN6378的经济舱机票。

2月1日上午,他携带行李箱来到昆明长水机场,拟前往河南郑州办案。行李箱高约50cm,重量不超过5kg,当时顺利通过了值机和安检,然而在距飞机起飞十多分钟前,他在登机口突然被机场工作人员拦下,说他的行李箱超标要收取200元“逾重费”,“他们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打开箱子检查,就在收费单据上写下‘超重’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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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涉事行李箱

记者注意到,西部航空一张写有朱先生名字的“逾重行李票”载明,“登机口收费上机行李”,“运费金额”200元。

朱先生回忆说,当时除他被拦截外,还有1男2女共3名乘客,“工作人员说如果不支付这笔费用就不允许登机,眼看登机时间越来越近,我被迫支付,但当即称要起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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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支付记录截图

朱先生的支付凭证显示,其支付时间是2月1日上午9:38,收取该笔费用的是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机场地服)。

起诉——

临近登机时才告知行李超标,收费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要求退还并赔偿损失

事发后,朱先生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西部航空和云南机场地服。

朱先生称,被告单方面强制收费严重增加了他的负担,且被告收费时没有告知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此行为严重侵犯他的知情权,该收费不合理。

他认为,被告在临近登机时才告知行李超标并需要收取行李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作为航空服务的提供者,在他购买机票及值机过程中未按照《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明确告知需要托运行李的范围,更没有告知收费标准。

“被告行李规定属于格式条款,但是购票页面及值机页面未以醒目方式(加粗、弹窗)提示经济舱随身行李严格限制条件,导致我不知情也不知晓。”朱先生说,在临近登机时突然告知他所携带行李箱不符合规定,对他突击收费,剥夺了他提前调整行李或返回值机柜台办理托运的选择权,被告作为航空服务的提供者也是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与他签订航空服务合同过程中未履行格式条款提醒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被告的行李收费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为无效条款。

朱先生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他的行李托运费200元,赔偿他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支付他为此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等。

辩称——

西部航空称有权自行制定可登机的手提行李尺寸

已尽到合理提示注意义务

今年4月15日下午2:30,此案在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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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西部航空航班

庭审时,西部航空答辩称,他们有权自行制定可登机的手提行李尺寸,且已将手提行李尺寸要求图例、规定在购票平台上公示,朱先生在阅读全部行李规定并勾选同意后购票,他理应遵守他们公布的行李要求。

首先,旅客购买机票后,即视为与他们签订了航空运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他们的运输总条件。根据民航局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相关规定,他们有权自行制定手提行李尺寸、重量、收费标准,并通过运输总条件进行公示后生效。

其次,他们已将《西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等规定及行李尺寸要求图例材料,通知购票平台公示。旅客在平台订票时,须勾选“已阅读并同意以下协议”方可下单,勾选协议中含《西部航空国内航线行李运输差异化服务规定》《西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这两份协议中均有“每位经济舱旅客可免费携带1件入客舱的非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每件不超过7公斤,尺寸不超过20×30×40厘米,否则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或同义相关表述,且为针对性地做好提示说明义务,购票平台上也已通过图例形式对他们的手提行李尺寸进行提示。

最后,他们制定《关于三超行李进客舱提示》,并将该提示列在订票服务协议必读内容的显著位置,提示旅客注意不能随身携带《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中非托运行李(即重量超过7公斤或尺寸超过20×30×40厘米)标准的超大、超重、超件行李,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

故朱先生通过购票平台在勾选该协议后,确定购买了昆明到郑州的机票,视为已知晓全部行李要求,同意与他们签订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履行义务,如朱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携带手提行李,他们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他收取超规行李费用,他们的收费行为并未侵犯他的任何权益,系正常的履约行为。

西部航空还辩称,他们通过多种途径,将“三超”行李规定进行突出显示和反复提示,已尽到合理的提示注意义务,亦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旅客的行为,朱先生不能因自身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认为他们存在侵权行为,从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此外,西部航空还称,朱先生主张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无任何法律规定和合同依据,他亦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他的相关诉求不应当被支持,“我们认为他的诉求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

庭审时,云南机场地服答辩称,他们并非案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缔约主体,未参与机票销售环节,亦不负有提示告知义务,他们仅为西部航空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并且机场地服公司的行为均在授权范围内规范实施,无任何过错行为,并非适格责任主体,希望驳回朱先生对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的——

被告的行为制造了典型的“危困状态”,起诉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朱先生说,他对两被告提起诉讼,并非只是为了那200元返还问题,而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捍卫诚实信用这一市场经济基本准则。

他说,司法判决不仅是定分止争,更应当引领社会价值、规范市场行为。

他说,被告在临近登机时在登机口强行收费行为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告的这一行为制造了典型的“危困状态”,即时间危困(距起飞仅十余分钟)、选择危困(“付费或误机”的二难选项)、心理危困(对误机后果的恐惧被急剧放大)。

他称,在此状态下,当天他的支付并非真实意思的表达,而是在情境胁迫下的屈从。朱先生称,被告利用其优势地位制造困境并获利,他们收取的那200元款项缺乏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应当退还并赔偿相应损失。

据悉,当天庭审结束后,法官未当庭宣布审理结果。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赵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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