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记者 李一能
“电动车是弱势方,
撞了机动车不用赔!”
“机动车过路口就该让着我,
出了事肯定对方全责!”
生活中,不少人抱着 “非机动车天然免责” 的错误认知,无视交通规则肆意行驶。殊不知,道路交通安全面前,法律对弱者的倾斜保护,始终以“无过错”为前提,绝不为违法者兜底,只要触碰交通红线、存在过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近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非机动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电动车因过错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同样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秦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路口时,在斑马线上逆向行驶且闯红灯,与驾驶机动车通行的楚某发生碰撞,最终造成楚某受伤。
经司法鉴定,楚某因此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伤后所需休息期180天、营养期70天、护理期100天(含二次手术),身心与经济均遭受损失。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秦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从事发情况来看,秦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存在“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两项明确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
原告楚某驾驶摩托车经人行横道线时,未尽谨慎义务确保安全驾驶,其疏忽行为与事故发生亦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双方行为过错程度,法院认定二者过错程度基本相当,酌情确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结合楚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秦某按照5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楚某损失14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其又申请再审,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现本判决已生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标准,是各方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非简单以 “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划分车型强弱并以此定责。
司法裁判应谨遵“过错责任”原则,无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只要实施了交通违规行为并造成事故损害,就需为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存在“非机动车违规无责”“机动车一概兜底”的错误逻辑,谁违法、谁担责,谁过错、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予以适当倾斜保护,本意是平衡机动车高速风险与非机动车、行人的相对弱势,并非赋予非机动车“过错免责”的特权。这种保护始终以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为前提,并非单向、无边界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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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原创稿件
图片:上观图库(配图与本案无关)
编辑:倪彦弘
编审:魏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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