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陕西通报7起典型案例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
通报7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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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和“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西安
查处某物
资有限公司侵犯“禹龙”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6月1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西安市长安区某项目工地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悬挂“禹龙”商标标牌的φ8盘螺1件及φ10盘螺15件,共计16件31.652吨钢材。经查,该批钢材由某物资有限公司配送,该公司从第三方公司采购盘螺钢材后,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了“禹龙”商标标牌及虚假产品质量证明书,并使用在该批盘螺钢材上。该批钢材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为侵犯“禹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明知其销售的盘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违法经营额达103818.56元,达到商标侵权涉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二、宝鸡查处某娱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轩尼诗”“野格”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宝鸡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库房发现59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35瓶“野格利口酒(配制酒)”。经查,当事人已售出部分涉案商品,当事人销售的“轩尼诗”“野格”酒未能提供相关供货商资质和发票,无法确定其来源,涉案商品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且涉案商品无法提供合法取得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的条件。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59瓶、“野格利口酒(配制酒)”35瓶,罚款133263.15元的行政处罚。
三、咸阳查处秦都区某烟酒商店销售侵犯“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5年3月4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咸阳市秦都区某烟酒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待售“君品习酒”白酒6瓶,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经查,涉案商品系当事人从无白酒经营资质个人手中购进,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合格证明及购进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君品习酒”白酒6瓶、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铜川查处耀州区某商店销售侵犯“西凤酒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检查时发现,铜川市耀州区某商店内待售的标示有“西凤酒图案”注册商标的西凤酒六年陈酿36盒、西凤酒六年珍藏6盒、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23盒疑似假货,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与上述商品对应的合法进货发票及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的证明资料。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共计65盒、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渭南
查处华州区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耐克鞋案
2025年2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渭南市华州区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发现30双标有耐克(Nike)品牌标志的鞋类商品。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耐克品牌官方对其销售耐克鞋的商标授权及商品合法来源证明。该批次耐克(Nike)标志的鞋类商品共购进35双,已销售5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渭南市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30双耐克鞋、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延安查处宝塔区某灯具店销售侵犯“BULL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7月22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延安市宝塔区某灯具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发现104个公牛装饰开关无SN码。经查,上述商品系当事人通过微信端私人账号采购,采购时未索要销售方营业执照、公牛装饰开关的相关商标证书与授权销售许可等资料。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当事人销售的104个公牛装饰开关不是其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委托单位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装饰开关104个、罚款2637.15元的行政处罚。
七、榆林查处榆阳区某特产店销售侵犯“陕北横山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榆林市榆阳区某特产店店内装潢标有“横山羊肉”和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现场查获标有“横山羊肉”和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羊肉包装箱121个。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羊肉产地不仅有横山区,还包括佳县、榆阳区、子洲等地。当事人突出使用“横山羊肉”和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与“陕北横山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不能提供“陕北横山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证明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使用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2日,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包装箱121个、罚款13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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