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法律适用标准,织紧织密惩治腐败的刑事法网。

解释明确了居间撮合贿赂犯罪的核心行为,即作为独立居间撮合角色,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既非行贿共犯也非受贿共犯

若居间撮合者同时参与行贿或受贿谋划、分赃,则可能构成共犯,需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若居间撮合者瞒着国家工作人员私吞请托人财物,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的,以该罪定罪;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骗钱的,则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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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退赃规则方面,解释完善了积极退赃的认定情形,包括全部退赃、积极配合追缴且大部分赃款被查封扣押冻结、共同犯罪者退自分赃等。

亲友应要求或经同意代退赃的,也视为积极退赃,这有助于鼓励犯罪分子主动退赃,减少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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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追缴规则进一步细化,强调不让犯罪分子获利。一般追缴原物,若原物转化为其他财物(如用受贿款买房)则追缴转化物;混同合法财产时追对应份额及收益;第三人代持或保管的赃款也需追缴,但他人善意取得的则追缴等值财产;未交付或已退行贿人的,向行贿人追缴。

对于珠宝、玉石、字画等特定财物,需进行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除非票据齐全且双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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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释还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如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明确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限,落实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保护,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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