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精准识别劳动者超额缴纳社保套取赔偿的“碰瓷”行为,依法驳回其不合理诉求,仅支持合法社保损失,以司法裁判弘扬诚信风尚,为辖区企业营造稳定公平的用工环境。

刘某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在某物业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保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保,刘某自行在社保流动窗口缴纳了该段时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3.3万余元、医疗保险费共计4196元。2023年11月,刘某因不满意公司调岗,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诉至青山区法院,要求公司全额支付该笔费用。

法官在审理时发现,刘某在某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为3000元/月,总工资收入为3.3万元,而在此期间其自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总额为3.7万余元,已超过其该期间的总收入,明显与实际收入不匹配。经调查核实,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刘某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从4224元至21120元不等,医疗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从6795元至7040元不等,均超过其实际收入,且养老保险费超半数时间按顶格标准缴纳。经查阅关联案件发现,刘某此前已有两次类似诉讼经历,均按实际工资标准自行缴纳社保费用,后向原用人单位索赔获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劳动者因单位未参保自行缴纳社保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刘某在明知社保政策且有两次同类诉讼经验的情况下,故意选择远超自身收入水平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存在借诉讼牟取超额利益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武汉市2022年(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385元/月,下限为4077元;2023年(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1120元/月,下限为4224元。根据刘某的月工资水平,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为缴费基数下限即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为4077元,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为4224元。

综上,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应按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支付刘某养老保险损失9931元、医疗保险损失4196元,驳回刘某超出合理范围的诉求。(郑琳琳 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