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市场监管局办结一起烟花爆竹案件:昭平县一公司进购一批烟花爆竹,经抽检显示不合格,涉案货值达15800元,最终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58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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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2026年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到当事人仓库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随机抽取当事人经营的12卷“五福临门”爆竹作为检验样品,另有12卷作为备样封存。经检验,上述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标志项目(无总药量、无生产日期、未标明数量)。3月16日,昭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烟花爆竹。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从另一家公司购进“五福临门”爆竹158件,20卷/件,共3160卷,购进价格为100元/件,即5元/卷。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爆竹截至抽检时均未对外销售,仅于2026年1月12日以5元/卷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单位12卷作为样品,另有12卷作为备样封存在公司仓库。收到检验报告前,当事人发现部分产品存在合格证缺失问题,遂与生产厂协商,将剩余产品全部返厂处理,厂家同意按全部158件发货数量做返厂处理。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五福临门”爆竹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发货清单。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将不合格产品返厂处理,积极整改,违法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昭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崔松

编辑 | 冯世玺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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