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2025年7月1日,8岁女孩萌萌(化名)跟随邻居前往重庆市丰都县长江中游泳,被吸入趸船下方不幸溺亡。此后,萌萌的家属将邻居范某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范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萌萌家属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4月30日,范某某的妻子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丈夫当时已尽充分劝阻和合理救助义务,他们不服一、二审判决,已提出再审申请。

溺亡女童萌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溺亡女童萌萌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6月底,萌萌在放暑假后到其外祖母家探亲居住,其间与范某某的女儿相识。7月1日下午,萌萌与范某某的女儿打羽毛球玩耍。17时许,范某某准备带子女到长江游泳,萌萌听闻后要求同往游泳,范某某及在场的案外人谭某某均进行了劝阻。但萌萌未听劝告,回到外祖母家中自行带上泳衣下楼,并随同范家三人前往长江边。据范某某女儿陈述,萌萌到范家主动拿取一套游泳圈和跟屁虫,在出门时为避免范某某不允许,要求其代为携带。18时左右,范某某的子女与萌萌先后下水,范某某最后下水。

下水后,范某某预测到萌萌靠近趸船有风险,让她往外侧游,同时向其所在的方向游动,但萌萌被趸船处水流漩涡吸到船舷。范某某赶往救援,抓住萌萌的手后因水流吸力大而脱手,两人均被水流吸入趸船下,范某某从趸船外侧游出呼救,萌萌则溺水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出发前范某某劝了萌萌,但出发时没有劝阻、未对女儿携带两套泳具询问和阻止、准备下水时也未对萌萌进行劝阻。这三个阶段的行为,与萌萌下水游泳的结果明显存在客观联系,给予了萌萌支持、加强其主观上的盲目自信,让危险随着事态发展而不断升级,最终引发其在长江溺水的后果。

因此,范某某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萌萌作为8岁儿童认知能力有限,其自身的主动行为导致死亡结果,与其监护人监护责任缺位有明显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范某某承担萌萌死亡的主要责任,并结合其有劝阻、救援等积极行为,酌定范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萌萌父母自行承担。2025年12月10日,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范某某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

事发长江(受访者供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发长江(受访者供图)

一审判决后,范某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已尽充分劝阻义务,险情发生后不顾自身生命危险全力施救,已穷尽合理救助义务,无任何施救过错,原判未充分考量施救情节,显失公平;原告作为萌萌的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

2026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驳回了范某某上诉。

4月30日,范某某妻子曲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不服一、二审判决,已于4月9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

再审申请书提出:萌萌放暑假到外祖母周某某家探亲居住,作为8周岁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某某负有法定的日常安全教育、行踪监管、危险防范义务,在事故当日下午数小时内,周某某未关注萌萌去向或主动寻找萌萌,而且萌萌致电周某某时其不接听电话,放任未成年人脱离自己监护范围,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前,范某某予以明确劝阻,案外人谭某某也明确劝阻萌萌;萌萌不听劝阻,擅自回家取泳衣后尾随范某某及子女前往江边,并非范某某邀约、带领;事发后,萌萌溺水后,范某某不顾自身生命危险,立即前往湍急水域施救,已尽到普通人能尽的最大努力。

“我们从来不是想推卸责任,只是希望法律能厘清法定责任边界。我丈夫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善意劝阻、拼命救人,最后却要背负巨额赔偿,还要承受心理煎熬,这对我们全家太不公平了。”曲女士说,希望还原案件真相,期待法院再审查明事实、厘清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