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司法为民,彰显公正与温暖
群众利益无小事,每一个细节都关乎人民的福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用心解决人民群众在“打官司”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近期,市中级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了深圳法院群众工作首届十佳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深圳法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的生动实践。深圳特区报也通过11篇相关报道,展示了深圳法院司法为民的新举措和新风貌。下面,让我们一起回顾这些典型案例。
特别奖:一号通办为市民解烦忧
在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热潮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揭牌成立了“群众诉求服务处”。这一举措旨在打通人民群众“诉讼前端”的堵点,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市中级法院依托“一号通办”信息化平台,对全市两级法院通过12368热线电话、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其他机关单位转来的群众诉求进行集中受理、甄别复核和分类转办。对于咨询、催办、联络法官等简单诉求,当场给予明确答复,及时解决群众的疑惑;对于涉及程序和实体处理的复杂案件,则进行分层管理、全程监督、通报研判和评价考核。
为优化司法作风,提升群众诉讼服务体验,市中级法院推出了重点工单督办机制。通过层层压实责任,形成“派发工单、提示督办、复盘说明、记入台账、查究整改”的督促闭环。每周对不合格的工单进行公示通报,督促改进。同时,开展对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工单办理规范培训,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一号通办”机制建立以来,市中级法院多次召开工作推进会和部署会,结合实际设置内部组织架构和职能定位,合理安排人员分工,推动群众诉求工作高质量发展。未来,市中级法院将以“一号通办”为切入点,打造可复制、可借鉴的群众诉求服务工作模式,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
案例一:全力促成清算转和解,热心帮扶企业渡难关
2020年9月28日,经债权人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大族能联公司破产清算。大族能联公司隶属于深圳高科技明星企业大族激光集团,后因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收紧,补贴延迟发放,导致现金流紧张,拖欠供应商工程款,最终被起诉至法院。
市中级法院破产庭资深法官王芳深知,原告急切希望拿回工程款,但如果被告破产清算,无法拿到国家补贴,就没钱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而且被告没有房产等容易变现的资产,投资的电站项目建设周期长,变现困难。考虑到被告企业是从事绿色新能源的高新科技企业,属于深圳重点支持的企业行列,王芳认为由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是更好的选择。
王芳经过深思熟虑,大胆提出引入特邀调解机构,借助第三方力量促进破产和解工作。这一想法得到了院里的支持。在特邀调解机构的专业调解下,各方的顾虑逐渐消除,很快达成了和解共识。在偿债问题上,王芳考虑行业特点与规律,采取“还本金,免利息违约金”的做法,最大程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经过多方多轮沟通,债务人大族能联公司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并迅速制定和解协议草案。2021年1月26日,市中级法院裁定大族能联公司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和解程序。在第一次债权人表决会上,超九成债权人对和解协议投出赞成票。按照协议,该案债权清偿比例高达94.3%。2021年2月3日,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和解协议草案并终止和解程序,充分发挥了破产制度的“保护”功能,守护了绿色生态产业链。
案例二:环保禁令解民忧,司法建议促规范
深圳“小辣椒”湘菜馆所在的景苑大厦是1997年建成的商住综合楼,一二层为商用,三层以上是居民住宅。该大厦未配备专用烟道,商业楼层开设了多家餐厅,各餐厅私设排烟通道,餐厅产生的油烟通过消防通道甚至直接向小区内公共区域排放,多年来居民深受其扰,多次向生态环境部门投诉,引发了居民的不满。
早在2019年,根据居民投诉线索,福田区生态环境部门就对深圳市小辣椒餐饮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复查发现,餐厅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2020年6月,该餐厅再次被作出罚款10万元并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2020年12月7日,小辣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19日,龙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施东辉多次实地查勘,确认“小辣椒”所在的商住综合楼因楼龄较久未设立专用烟道,餐厅未与小区业主就建设专用烟道达成一致,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以低空方式直接排入小区公共区域,造成油烟扰民和环境污染风险。
2021年2月20日,深圳市福田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请求法庭依法裁定并责令“小辣椒”餐厅立即停止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龙岗法院根据案情实际,结合环境司法中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国内率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发出深圳首份环境保护禁止令,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辣椒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收到判决后,“小辣椒”息诉服判,判决生效。
案例三:“无声”的诉讼服务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尤其关注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涉诉需求,打造了“1号窗口”,为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的诉讼服务。
2022年8月9日上午,一名中年男子在龙华法院诉讼大厅显得不知所措,导诉人员上前询问。男子先是不说话,然后指了指嘴巴,摆了摆手,接着在手机上打字给导诉人员看,上面写着“请帮我案件信息添加在广东诉讼服务网”。导诉人员这才明白,他是一位聋哑人士。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拿出纸和笔,与男子耐心沟通。原来,这位聋哑人士是一宗诉前调解案件的原告王某,他出于信任将积蓄借给被告,后双方发生纠纷,王某提交立案申请,审核后进入诉前联调阶段,但双方分歧过大,调解陷入僵局。王某希望法院尽快结束调解,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同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立案人员通过手写沟通,最终成功为王某办理了所需业务。
案例四:深圳捡童案,法官“巧破”判驳两难困局
2011年7月,陈某在小区附近看到一个5岁女童独自游荡,询问后得知小女孩和家人走散了。陈某带着小孩四处找家人无果,便将其带回家中照顾。后来父亲病重,陈某带着小孩回江西老家探亲。事发4天后,陈某的丈夫在小区附近看到悬赏寻人启事,陈某才得知女童消息,随后主动联系女童家人。
在从江西送女童回深圳的途中,深圳警方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对陈某刑事拘留,经侦查后认定她不构成犯罪,予以释放。陈某感到非常愤怒,她觉得自己几天来把小孩当亲生女儿照顾,却换来不解和指责,名誉受损,还在拘留所待了几天。于是,她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童家人依照寻人启事约定支付酬金8万元,作为精神赔偿。女童父母则认为他们饱受分离之苦,不相信陈某没有拐卖孩子的动机。
当时,案件陷入了判驳两难的境地。如果判决支付悬赏酬金,可能会给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或有不良目的者可乘之机,增加见义勇为变成逐利恶行的风险;如果驳回请求,陈某已经完成了悬赏启示的特定行为,女童父母不履行酬金有悖法律规定,也会对社会诚信造成挑战。
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海娟从案情实际出发,经过“拉锯式”的劝解说服,原被告双方最终庭外和解。陈某撤回起诉,女童父母践行承诺,向深圳市福利儿童基金会捐款4万元,用于资助寻找失踪儿童的专项基金。
案例五:勿以“案小”而“不为”,“小题大作”理法融情促和解
2021年中秋节前,李女士为在国外读书的女儿准备了月饼、茶叶等礼物。经人介绍,她选择某物流公司承运。与公司客服沟通后得知3至5日可以寄到,李女士便将物品交付给该公司,结果物品寄丢。李女士询问物品为何未寄到时,该公司一直没有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后来直接不予理睬。
李女士将该物流公司告上法庭。2022年5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陈雅凌在开庭前联系了被告公司,被告方愿意赔偿李女士相关损失,但原告方态度坚决,要求被告依法赔偿所有损失。
虽然开庭前的沟通未能让双方达成和解,但陈雅凌对双方的意愿和诉求已心中有数。庭审前,陈雅凌征得双方同意后再次组织调解。她当着原告方的面,严肃批评被告不诚信经营、公司管理不善,在物品寄丢后应主动及时联系并赔偿原告,而不应逃避责任。同时,从情、理、法等角度耐心做原告方工作,理解李女士受到的“委屈”和损失,也希望她本着宽厚待人的原则给对方一个改过的机会。
经过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了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物品损失及运费等共9000元的和解方案。
案例六:三家法院联动,一揽子化解纠纷
2020年9月,深圳某电子公司与许先生所在的深汕某加工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电子公司提供电子元器件及生产图纸,加工公司负责加工成半成品销售给电子公司并提供售后服务。2021年,双方正常结清3次货款后,电子公司认为加工公司未按订做要求,私自更换原材料导致产品质量异常,遂诉至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请求加工公司返还剩余原材料并赔偿损失50万余元。
深汕法院承办法官江驰了解到,此前加工公司以电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法院对电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判决电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0万余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纠纷引发了三个案件,涉及三家法院,矛盾复杂难解。
站在企业角度,如果就案判案,结果可能两败俱伤。江驰分析,一方面,加工公司还有几宗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正在执行,生产经营困难。即使电子公司胜诉,也可能因加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而拿不到钱。另一方面,加工公司坚称其提供的半成品产品质量没问题,还向深汕法院申请对产品质量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长时间陷入司法纠纷会严重影响企业生存效益,快速解决纠纷对双方都有利。承办法官江驰主动担当,提出联动其他两家法院,帮助双方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经过半个月的努力,终于做通了双方的工作。双方从针锋相对到坐下来谈和解,最终各让一步,顺利签订调解协议:电子公司支付拖欠加工公司的货款折算为20万元;加工公司向龙岗法院申请解除对电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双方共同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和解。
深汕法院快速调解,龙岗法院快速解封,市中级法院快速和解,三家法院共同发力,圆满地一次性解决了双方因承揽合同产生的多起纠纷。
案例七:法官助理兼任“临时妈妈”,小举动展现大温暖
2021年7月8日上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龙烁准备开庭审理一起组织偷越国边境案件,案件当事人安(化名)却带来了难题。
2018年,被告人开始接应偷越边境的外籍妇女,为她们介绍“黑保姆”工作。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7月被抓获,当时她已怀有身孕,办案机关决定对她取保候审。2021年7月8日,案件在罗湖法院开庭,已经分娩的安抱着4个月大的宝宝和一名1岁多的孩子来到深圳。
为保障庭审顺利进行,龙烁和助理们迅速商议,在征得安同意后,调集具有育儿经验的助理充当两名婴幼儿的“临时妈妈”。庭审开始前,“临时妈妈”们通过翻译老师仔细询问孩子的身体状况、习惯喜好等信息,并准备好婴儿纸巾、纸尿裤、奶粉等物品。
与此同时,庭审进行得十分顺利。没有了后顾之忧的安表现得非常配合,真诚地认罪悔罪。龙烁与合议庭成员经过充分准备,当庭宣判,并向安现场送达了判决书。安认罪认罚,当庭表示“无异议,不上诉”。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公开审理,庭审顺利结束。看到孩子们被妥善照顾,安十分感动,对法官助理们连连道谢。
案例八:不抛弃不放弃,为56位工友化解忧“薪”事
2016年6月,56名工人依据仲裁裁决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追讨广东中银鹏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的895万余元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立案执行后,福田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和控制,但由于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案件,且财产均已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普宁市人民法院查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抵押权人,首封却是普宁市法院,福田法院在作出强制执行措施和轮候查封决定后,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案件陷入僵局。
为此,广东高院执行局启动了三级法院协同执行机制,将案件执行由福田区法院“单打独斗”转变为三级法院“协同作战”。制定了三地法院协同执行工作方案,明确广东高院统筹指导,福田区法院为主执行,东莞中院、普宁法院参与配合的工作职责,要求三地法院加快推进涉案抵押物拍卖、执行款移交、申请参与分配方案审查和劳动者工资及补偿款支付等相关工作。之后,东莞中院依法拍卖了涉案抵押房产,执行款在清偿抵押权后经首封普宁法院流转至福田法院,按照会商方案,由福田法院组织款项发放。最终,福田法院将895万余元执行款全额发放给劳动者。
案例九:无钱看病与生活困难两难顾,“跑腿法官”联动各方解纠纷
2008年6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曲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子随曲某共同生活,双方共有房屋归曲某所有,曲某向李某支付60余万元折价款。判决生效后,曲某未履行支付义务,2008年8月,李某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困难重重。执行法官采用“穿透式审查”方法,通过财产线上线下查控,发现曲某名下财产仅有一套登记在其与李某名下的房产和银行存款2000余元。经多方查证,曲某月收入仅4000余元,还要抚养未成年儿子,收入仅能维持正常生活,远不足以支付执行款。为让李某及时获得执行款,法院准备启动房屋拍卖,但曲某因面临失去唯一住房的局面,情绪激动,极力阻挠执行工作。
李某的情况也不容乐观。2007年7月李某不幸罹患脑癌,为治疗疾病,其母耗尽积蓄,变卖家中一切财产,包括长春老家的唯一住房,仍债台高筑,生活仅靠每月900元的退休工资维持。2009年李某病情危急,急需住院继续救治。无奈之下,李某母亲从长春远赴深圳法院求助。
执行法官深知,首要任务是为曲某及儿子解决居住问题。通过联动协同工作机制,深圳法院为曲某及其未成年儿子争取到了廉租房,保障了其基本居住权益,消除了曲某的顾虑。法官又与银行协商沟通,确保不动产迅速变现,曲某最终同意拍卖涉案房屋。最终,李某获得了挽救生命的执行款,法院还给曲某预留了抚养未成年儿子至成年前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房屋租金,一起多方利益交织的复杂执行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案例十:司法建议解民忧,府院联动化纠纷
一条横穿小区的养护道路被封堵,引发了该小区物业与周边居民多年的矛盾,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闹上法庭。
涉案道路位于龙岗区布吉街道某住宅小区内。为方便本小区业主出行,该住宅小区物业在案涉道路靠近高速路一侧擅自建起门岗,将路段封闭,阻碍非该小区居民车辆通行前往高速路。这导致周边非该小区居民上高速路需绕行较远且拥堵的路段,给周边其他道路带来较大通行压力,周边居民对此怨声载道。多次协商无果后,与该住宅小区接壤相邻的三家布吉原住民合作股份公司对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提起了相邻关系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后,三家合作股份公司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沈炬经现场查看发现,门岗由该住宅小区物业保安把守,阻碍社会车辆通行,警车也无法通行。经查明,案涉道路不属于该住宅小区内部道路,而是规划中的市政道路,暂由该住宅小区物业进行养护。在养护道路上设置障碍阻碍社会车辆通行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范畴,依法应驳回起诉。
在审结案件的同时,承办法官沈炬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对以各种方式设置路障占据公共道路、市政道路,导致市民通行受到严重妨碍的情况,研究制定及时清障的可行性长效机制。不久,全市开展了一场整治违法占用市政道路的专项行动,重点清理违法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位、私自安装挡车架、违法设置路障占用市政道路等违法行为。至此,一桩难解的封路纠纷在府院联动的努力下基本得到化解。
深圳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落实司法便民利民举措,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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