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决。其中提及,涉案男子王某甲伙同多名公安系统干警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公民银行账户信息的冻结、止付情况。

判决书显示,江西省上高县公安局某负责人晏某、某副所长陈某、刑侦大队副队长兼情报中队长左某甲等均已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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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

39岁男子从县公安局某负责人处买信息

查询银行账户信息冻结、止付情况每条1000元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6年1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法院公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显示,1984年5月18日出生的王某甲系福建省柘荣县人,初中文化,无业。

2023年4月27日,其伙同林某甲(另案处理)、林某(已判决)等人来到江西省上高县,找到林某甲、林某之前就认识的上高县公安局某负责人晏某(已判决),要其帮忙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银行账户信息冻结、止付情况。

晏某答应后,于同年5月8日邀时任某副所长的陈某(已判决)商量操作查询之事,并与林某、王某甲等人达成合作、报酬分成事宜。

双方约定,由陈某根据王某甲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发来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将查询情况反馈给王某甲,晏某一方每查询一条信息可获取至少1000元的报酬,林某可获取每条1000元的报酬。

非法查询——

先后查询180余条银行账号信息

还对27条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止付操作

判决书提及,2023年5月9日,某副所长陈某开始使用上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曹某的公安数字证书,在某办公室电脑上登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王某甲发来的银行账户信息。

同年5月17日左右,晏某叫来吴某甲参与帮助查询,由陈某负责白天,吴某甲负责晚上,共同查询王某甲发来的银行账号信息,截至同年6月2日共查询170余条。

2023年6月份,王某甲与林某通过晏某找到时任上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情报中队长的左某甲(已判决),由左某甲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冻结、止付,双方约定每查询一条支付报酬1000元给晏某,由晏某和左某甲平分。

期间,左某甲利用公安数字证书在上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电脑上登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王某甲发来的银行账户信息共计13条,左某甲从晏某处分得报酬6500元。另外,左某甲经王某甲与其单线联系后,对王某甲发来的银行账户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进行止付操作,共止付银行账户27条。

非法获利——

县公安局某负责人获得至少13万查询报酬

某副所长、刑侦副大队长均从中获利

判决书显示,在上述开展非法查询期间,王某甲通过叶某、魏某、吴某乙、游某等人的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账户,向李某(林某乙)和林某的银行卡、支付宝共转账60余万元,用于结算、支付查询报酬和相关支出费用。

在林某的安排下,李某在上高县城分多次交付查询报酬给晏某至少13万元以上现金,晏某从中分给陈某3万元现金,分给吴某甲2000元现金。在收取和结算查询报酬和相关费用中,林某支付给李某2万元,余款用于开支及作为其报酬,王某甲亦非法获利。

2025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9日,王某甲的父亲退缴非法所得3万元至丰城市公安局扣押。

法院判决——

县公安局某负责人、王某甲等均系主犯

王某甲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3年3个月

丰城市法院认为,王某甲、林某、晏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王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且其家属代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王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王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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