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私募股权投资实务中,“实际控制人回购 + 目标公司担保” 是投资方常用的风控架构,却也是司法高频争议点:公司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是否必然无效?担保无效后公司是否完全免责?股权代持能否成为撤销回购的理由?
本文由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艳军律师结合真实涉外股权回购案展开拆解。周艳军律师执业 12 年,深耕股东僵局、公司解散、股权转让三大公司股权细分领域,处理过大量标的额高、法律关系复杂的涉公司纠纷。该案作为对赌担保效力的典型案例,其裁判尺度对投融资双方均有较强参考价值。
摘要

摘要

本案核心围绕三大法律争议展开:一是股权代持是否构成欺诈,能否撤销回购承诺;二是目标公司为股东回购义务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三是担保无效后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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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事实

一、案例基本事实

(一)投资与回购约定

投资方王某分别于 2016 年、2017 年与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增资扩股协议》,累计出资 3574.6 万元认购公司 490 万股股份,两次增资均完成验资与股权登记。因公司未达预期经营目标,2019 年 5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外籍身份)与目标公司共同出具《承诺函》,约定李某在 2019 年 10 月至 2021 年 3 月期间,以原始出资本金加年化 10% 单利的价格回购全部股份;目标公司作为回购保证人,若李某未履约则由公司承担回购责任。

(二)纠纷与诉讼缘起

承诺出具后,李某及公司未按约履行回购义务。王某获悉李某涉多起诉讼、公司存在大额逾期债务且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发函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并明确回购计划,未获有效回应,遂于 2020 年 11 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回购款及利息,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王某主动扣除代持股份对应款项,并认可已收到约 147 万元承兑汇票付款,同意在总金额中核减。

(三)双方核心抗辩

李某辩称:其已在回购期限届满前发出撤销通知,且王某股份存在代持、构成欺诈,承诺函应予撤销。目标公司辩称:案涉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属无效;即便有效也属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且公司回购自身股权不符合法定情形。

二、核心争议与裁判逻辑解析

二、核心争议与裁判逻辑解析

(一)回购承诺函不具备法定撤销事由

法院认定,案涉《承诺函》系李某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针对 “欺诈撤销” 的抗辩,法院认为:承诺函中 “合法取得、享有处分权” 的约定,不等同于要求股权必须由本人实际出资所有,代持股份不属于非法取得;且协议仅约定违反该承诺承担相应责任,未约定可据此撤销回购。因此股权代持不构成欺诈,李某单方撤销通知不发生效力。同时法院综合李某涉诉、公司被执行、无履约回应等事实,认定二被告已丧失商业信誉,王某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起诉主张权利。

(二)欠缺决议的公司担保应属无效

这是本案核心争议。法院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审查认为,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本案中,目标公司虽在《承诺函》保证人处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形成对应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越权代表。王某作为债权人未对决议进行必要审查,不构成善意相对人,因此案涉担保合同无效。这一裁判符合商事审判主流规则:担保并非法定代表人可单独决定的事项,须以公司权力机关决议为授权基础,相对人未尽形式审查义务的,担保不对公司发生效力。

(三)担保无效仍需按过错承担责任

担保无效不等于公司免责。法院依据担保司法解释的过错规则认定:债权人未审查决议存在过错;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越权盖章存在管理疏漏,同样具有过错。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下,担保人承担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法院最终判决目标公司对李某不能清偿的回购款及利息的二分之一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已付款项抵扣,因双方无明确约定,法院按照 “先息后本” 的原则处理,符合合同纠纷的通常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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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纠纷实务常见 FAQ

三、股权纠纷实务常见 FAQ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与周艳军律师 12 年实务经验,就高频问题梳理如下:

问:实际控制人的回购承诺可以随意撤销吗?

答:不可以。回购承诺经双方确认即形成有效合同关系,仅在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时才可撤销,单纯以资金紧张、经营困难为由主张撤销,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问:公司为股东回购提供担保必须要有股东会决议吗?

答:是的。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关联担保,依法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被担保股东应回避表决。缺少决议程序的担保,司法实践中大概率被认定无效,投资方交易中应要求公司提供决议并作形式审查。

问:股东矛盾激化、开不了股东会,算股东僵局吗?

答:股东僵局的核心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典型表现为股东会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等。单纯的意见不合、股东矛盾不必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僵局,需结合公司治理实际运行状态判断。

问:陷入股东僵局只能解散公司吗?答:解散公司是最终救济手段,司法适用十分审慎。实务中优先通过股权转让、异议股东回购、公司减资、引入第三方调解等路径破解僵局,只有穷尽其他救济仍无法解决时,法院才会判决解散公司。

问:公司亏损就能起诉解散吗?

答:单纯亏损并非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法院判决解散的核心标准是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即便公司仍有盈利,但治理机制完全失灵、股东权利无法行使,也可能符合解散条件。

四、实务建议与结语

四、实务建议与结语

公司股权纠纷往往涉及多部门法交叉适用,涉案金额高、法律关系复杂。各方应在交易设计与治理阶段充分预判风险,通过规范的合同条款与决策程序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