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龚雪 通讯员 张磊 吕游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大反诈宣传力度,提升群众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罗山县法院现发布3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揭露诈骗犯罪手法和严重危害,引导广大群众不听不信不贪利,构筑全民反诈防线。

案例一:魏某某、郑某某诈骗案——依法惩治利用“手机口”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犯罪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上游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由魏某某与上线联系后,介绍郑某某为他人提供拨打诈骗电话服务。其间,郑某某使用一部手机登录某加密即时通讯软件进入指定群聊,按照上线的安排接该通讯软件视频通话,再使用另外一部手机拨打被害人电话,将两部手机的扬声器同时打开,由上线直接与接听电话的被害人对话,为上线实施诈骗提供便利。事后,魏某某通过虚拟币的方式与上线结算报酬,将虚拟币兑换成现金后,按每拨打一个电话10元至20元的标准,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向郑某某支付款项,郑某某共获利约1800元。经查,郑某某通过手机号帮助诈骗分子拨打电话,共致使两名被害人被骗21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然为他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利用“手机口”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案件。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手段,“手机口”通过两部手机语音通话中转,将境外来电伪装为国内号码,隐蔽性强、迷惑性大。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通过架设“手机口”搭建语音中转通道,使上线诈骗分子得以直接与被害人通话实施诈骗,该环节在整个诈骗链条中不可或缺。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二人仍提供通讯传输帮助,为犯罪完成提供了实质性帮助,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共犯,充分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全链条”打击的鲜明态度。

该案的警示意义深远:它明确了对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通讯传输帮助行为的法律定性,即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手机口”等帮助,与上游诈骗分子形成较为稳定的协作关系,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同时,也深刻揭示了“轻松兼职”“高薪日结”等招聘广告背后的法律风险——被告人郑某某每拨打电话仅获利十至二十元,却导致被害人损失二十一万余元,其行为不仅使自己身陷囹圄,更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这一裁判结果对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警示社会公众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任何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二:张某某诈骗案——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交友实施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某交友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交往过程中,张某某虚构姓名、职业、资产等信息包装身份,并将伪造的金额分别为15万元、99万元的银行转账截图发送给被害人,以此骗取信任。此后,张某某采取欺骗手段,操作被害人手机支付宝“花呗”,分三次共计转账两万余元至其控制的账户;次月,张某某再次采取欺骗手段,操作被害人手机,通过某短视频APP内置信贷功能贷款8万元,随后将该款项转走。综上,张某某共骗取被害人钱款十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利用网络社交软件虚构身份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交友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后,虚构姓名、职业、资产等信息精心包装自己,以“恋爱交友”为名逐步骗取被害人信任,甚至利用被害人手机从网贷平台套取资金并转走,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也严重伤害了其情感信任,社会危害性较大。

该案的警示意义深刻而多维:网络社交工具虽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也为不法分子虚构身份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社会公众在网络交友中须保持足够警惕;此类“婚恋交友”诈骗往往遵循固定套路,即通过营造“完美人设”、伪造资产证明等方式获取信任,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财物,其隐蔽性和迷惑性不容小觑;同时,广大群众应切实增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安全意识,切勿将手机交由他人随意操作,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网贷平台套取资金。本案的裁判结果也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坚定立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三:王某某诈骗案——依法惩治“二手交易平台”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2025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有二手手机出售的事实,在二手交易APP及微信群内针对不特定人发布信息。待被害人联系购买时,王某某隐瞒自己并无手机出售的真相,以收取订金、缴纳保证金、收取快递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王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先后骗取陈某某、罗某某、梁某某、柳某某四名未成年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三千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利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货源,诱骗多名未成年人转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手段隐蔽且欺骗性强;其专门针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更危害其健康成长,社会危害性突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坚定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该案的警示意义体现在多个层面: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诈骗,因其利用被害人社会经验不足、易轻信他人的弱点,主观恶性更深、危害更大,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的导向明确而坚决;同时,网络二手交易领域的高发诈骗套路也值得高度警惕,不法分子往往借助私下交易脱离平台监管、缺乏资金担保的漏洞,以低价为诱饵分批索要费用,诱导被害人不断转账,这正是当前侵害青少年财产安全的典型模式。本案还深刻提示,未成年人网络私下交易风险极高,切勿轻信低价信息,对预付费用、保证金等转账要求务必保持警惕;学校与家庭应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引导和反诈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消费观念,筑牢网络安全屏障,从源头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

罗山县法院将持续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高压严惩态势,纵深推进反诈全链条治理,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不听不信不贪利,陌生来电要警惕,网络交友需谨慎,转账汇款多核实,共同构筑反诈防线。

编审:孙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