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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派代表组成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各地区公立、军队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办医药机构等,开展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日常工作并具体实施。

现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12批)采购文件》(GY-YD2026-1),敬请广大致力于中国人民健康福祉的医药企业积极参与,共同为中国药品更加公平可及贡献力量。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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