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云南省工商联)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案例是落地法律的生动标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聚焦民企纾困、权益保护、公平营商、涉外解纷四大核心领域,以鲜活裁判打通法条落地“最后一公里”。
即日起,云南省工商联公众号逐篇转载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理、以案惠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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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分析资金去向,锁定漏罪线索,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白某某职务侵占,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追诉漏罪漏犯 企业内部腐败
【案例摘要】
在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中,北京检察机关创新案件审查方式方法,依托专业化审查、技术性辅助等措施,全面审查资金、通信证据,深挖漏罪漏犯并追加起诉,全力为被侵害企业挽回损失,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精神,依法严惩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王某某、白某某作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管理该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多个银行账户,账户内钱款来源为该公司收取的经销商预付款。
2011年4月,公司实控人汪某授权王某某使用上述资金购买特定理财产品。在汪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某将到期未兑付的资金转投他人公司并陆续追加投资7.83亿元,在该公司不能兑付本息的情况下,又向其出借1.1亿元,从中收受该公司业务人员给予的好处费150万元。2018年至2022年,王某某利用管理公司上述账户的职务便利,多次从涉案账户内向其亲友等关联人员转账共计2000余万元,用于个人投资、银行理财、消费等。2017年至2022年,白某某利用管理公司上述账户的职务便利,多次从涉案账户内向本人及其近亲属等人转账共计1亿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刘某某作为白某某丈夫,明知上述转入刘某某及其父母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000余万元系非法所得,仍通过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予以转移。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怀柔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经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指导,确定通过挖掘资金数据、通信数据进一步固定犯罪事实的取证思路。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追查流转预付款的79个关联账户,对王某某、白某某及其近亲属财产反向追查资金来源,协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成功提取王某某手机电子数据并进行技术分析,查清涉案财产性质,对涉案10余套房产、车辆、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依法“查扣冻”。进一步分析挖掘出王某某、白某某职务侵占以及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线索,将挪用资金数额由移送起诉时的1.1亿元追加至8.93亿元,并追加认定王某某职务侵占2000余万元,白某某职务侵占1亿余元,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90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怀柔区检察院以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白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后三人提出上诉。2025年7月16日、2026年4月17日,二审法院先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充分发挥一体履职、协同发力优势,通过对资金数据、通信数据的综合审查,善于利用科技赋能追查资金去向、挖掘关联案件线索,实现全链条打击,并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最大程度挽回被侵害企业损失提供保障。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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