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一名6岁女童在2025年接受一项实验性的脑部基因编辑治疗后不幸离世,这起事件在一年后由《科学》杂志披露,引发了全球生物技术界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7月26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发布情况说明称,针对近日网络上关于该院研究人员仇某某发表的相关医学研究论文,以及附属新华医院开展的一例临床研究的相关报道,医学院高度重视,已成立专项工作组,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
同一天,《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致电仇某某,电话均未接通,记者也尝试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其表达采访诉求,但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复。
患儿“小美”患有由CHD3基因突变导致的斯奈德斯-布洛克-坎波综合征,全球已知病例数量仅有不到300例。仇某某研究团队希望通过碱基编辑技术修复患儿神经元中的基因突变改善其症状,该疗法需要将病毒注入受试者脊柱底部的液体中。
为何在动物实验已出现肝损伤信号后,研究仍推进至人体试验?患儿家庭筹集约86万美元支持研究是否符合规范?医院伦理委员会是否充分履行了审查职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科学》杂志披露相关细节以及对多位业内人士的采访,提炼出以下四个关键问题及回答。
问题一:患儿接受治疗后离世,死亡结果是否与基因编辑临床研究直接相关?
《科学》杂志发表的文章提到,患儿“小美”出生于2019年,2023年被诊断为全面发育迟缓,进一步基因检测发现,其携带CHD3基因突变,并最终被确认为斯奈德斯-布洛克-坎波综合征。该疾病主要影响基因表达调控,可能导致智力发育障碍、语言能力受损等问题,但一般不会危及生命。
确诊后,“小美”父母通过患者交流群联系到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松江研究院仇某某团队,该团队在基因编辑和神经系统疾病领域较为知名。
2025年3月24日,“小美”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接受了脑部基因编辑治疗。然而,治疗后的情况并未如预期发展,“小美”开始发热,随后出现无法排尿、血小板下降等情况。之后,“小美”病情进一步恶化,被转入重症监护室。
在向“小美”的脊髓液中注入了携带碱基编辑器编码的病毒7天后,她因为严重免疫反应而死亡。
截至目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未就上述事件做出回应。
一家开发基因编辑疗法并已经将多个产品安全进展至临床阶段的生物科技公司负责人评价称:“我们看到这样的事情极为痛心。药物开发和临床试验是一个极其需要专业和体系化管理的特殊领域,如果现有的公开信息属实,与中国和全球大部分国家所采用的ICH(人用药品技术要求国际协调理事会)的药物开发理念和方法相比即可发现,该项IIT(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缺乏体系化的管理,整个过程存在多处没有被充分评估和管理的风险。”
问题二:动物毒理学研究已出现肝损伤,为何仍决定进入人体试验阶段?
在人体试验开始前,动物安全性研究通常是评估风险的重要依据。这起事件中,动物实验结果成为外界关注的另一个关键点。
《科学》杂志的文章显示,为验证基因编辑工具能否进入猴脑,仇某某研究团队此前曾开展了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新华医院伦理委员会于2025年1月2日批准“小美”参加该临床研究。
据悉,承担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的成都普莱华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发布最终报告。报告显示,4只接受治疗的猴子,无论剂量高低,均出现中度至重度肝损伤,其中1只接受高剂量治疗的猴子还出现肾损伤。
从时间线上看,相关动物毒理最终报告尚未形成时,医院伦理委员会就已经批准“小美”参加临床研究。
“如果现有公开信息属实,这个产品大动物试验阶段,出现明确安全风险信号后,没有开展充分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和消除风险,导致在人体给药剂量安全性评估存在严重风险的情况下即进行了患者给药。从专业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非常突出而且本来应该避免的巨大漏洞。”前述开发基因编辑疗法的生物科技公司负责人表示。
据该人士介绍,新药开发流程有一个经过全球验证的基于科学和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国药监局加入的ICH就包括了针对整个过程的所有环节详尽的指南,其中之一就是要在动物实验阶段确定候选产品是否具备充分安全有效的成药窗口,在此基础上,根据产品特性、给药方式和作用机制,换算人体起始给药剂量。整个过程必须预留充足的安全系数,这是因为现实中有很多案例,即便大动物实验未检出毒性,进入人体后依然会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美国医学与生物工程院院士李晨钟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团队虽完成基础靶点验证、动物实验,可猕猴动物实验阶段已经检出重度肝肾损伤,毒副作用数据不理想,却依旧直接开展人体试验,属于明显操作失误。任何新技术都会存在副作用,古语“是药三分毒”,关键在于副作用是否可控、能否通过优化方案降低风险。
问题三:患儿家庭为该临床试验提供约86万美元资金支持,是否合理?
《科学》杂志的文章还提到,为推动针对女儿的个性化基因编辑治疗,“小美”父母从自身积蓄以及亲属处筹集了约86万美元资金。
2024年10月施行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规定,临床研究经费应纳入单位统一管理,机构内设科室、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受临床研究经费及物品,医疗卫生机构或者研究者也不得违规向研究参与者收取相关费用。
李晨钟告诉记者,首先,合规的科研临床试验,项目有配套科研经费支撑,不仅不会向受试者收取任何费用,多数情况下还会向受试者发放交通、误工补偿,相当于招募志愿者参与研究。只有极少数晚期绝症试验会存在特殊付费情况,针对发育迟缓这种非致死性罕见病,“家属自筹数百万元参与实验,从业多年,我也未见过同类案例”。
其次,按照高校、医院经费管理规定,若家属提供资金用于科研,必须走正规立项流程,明确项目名称、负责人、经费监管部门,资金统一进入单位对公科研账户,全程可追溯。
据记者梳理,本次事件涉及五个利益相关方,分别是上海交通大学脑科学相关机构和松江研究院的神经科学家仇某某、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及其儿内分泌遗传科主任余永国、项目出资方的患儿家长、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成都普莱华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临床试验的申办方蓝启心途基因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拥有仇某某、杨某的发明专利)。
“基因编辑疗法本身定价极高,且一般实验不走医保报销,全部耗材、试剂、团队人力、长期观察监测成本都由家属承担,数百万元金额在高端基因治疗领域并不罕见。”李晨钟指出,这笔高额费用的明细、支出渠道需要医院完整公示核查,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有待主管部门调查。
问题四:本次试验属于研究者发起临床研究,与创新药企申报新药临床试验流程上有何区别?
据李晨钟介绍,临床研究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药企发起、最终面向市场普及治疗手段的注册临床试验,必须完整通过药监层层审批,验证安全性达标后才能落地;另一类是研究者自主发起的科研临床试验(IIT),用于基础科研数据积累,药监部门不直接监管,由医院内部伦理委员会审核,准入门槛相对更低。
作为国内前沿疗法临床转化的重要通道,监管灵活是IIT研究的活力源泉。
前述开发基因编辑疗法的生物科技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IIT研究和IND(研究性新药申请)申报及其获批后的临床试验,在程序上不完全相同,但药物开发者对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的评估和管理不会因此而改变。只要是开展人体临床试验,该完成的安全有效性评估就必须完成。只要是候选产品要进入人体,整个开发过程就必须严格按照ICH来开展系统和规范的评估。ICH不只是一套法规条文,更是经过全球多年验证的科学方法论、一套完整体系化专业能力。不管做IIT研究还是IND试验,都必须具备这套能力,才能把受试者风险控制到最低。
而ICH风控体系涉及多个关键节点。除了动物实验操作规范、梯度剂量设计、动物到人体剂量换算、安全系数预留等基础要求,在载体生产环节,也要全过程系统评估和控制。
例如,对于基于AAV(目前基因治疗、碱基编辑疗法最常用的病毒载体)的产品,必须严控空壳率——空壳AAV是不携带活性成分的AAV载体,通常是由生产过程中的病毒包装不完全所产生,基于AAV的产品必须在生产过程就将其最小化。因为这些空病毒衣壳输注给患者时没有治疗效果,如果想要达到目标药效而放任高空壳率,意味着同等剂量下需要注射更多病毒载体,直接加重脏器损伤风险。
“只有按照ICH的方法,全流程配套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兜底受试者安全风险。”前述开发基因编辑疗法的生物科技公司负责人解释称,研究团队能完成小鼠基础实验,具备基础实验室研究能力,只是缺失系统的专业化药物研发、临床转化的训练,导致全流程风险管控体系没有被建立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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