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桩网民与知名饮品企业之间的网络名誉权纠纷引发关注。何某洪因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多条评论类视频,被某知名饮水企业诉至法院,一、二审均认定其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删除视频、公开致歉并赔偿2万元。目前,当事人已准备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针对多项争议提出不同意见,一场平衡公众舆论监督与企业商誉保护的讨论随之展开。

言论争议缘起公开访谈观点

矛盾的起点,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开活动中的两段表述。据当事人何某洪陈述,2024年11月下旬,美籍华人的父亲钟某是某知名饮水企业法定代表人,此前其发布公开视频,言辞批判互联网平台,言语中对企业赋能、合法、合规、辛勤劳动的直播带货企业家态度欠佳,同时其关于长期饮用纯净水的相关论述,与相关规范标准及过往澄清内容存在出入,经网络传播后引发大量网民讨论。何某洪称,自己出于对相关观点的不同看法:互联网平台是推动经贸前行、便民消费、服务社交、信息、软件技术的新方向,自己出于对相关观点的不同看法,便于2024年11月21日注册短视频账号,发布多条短视频表达个人观点,账号至某知名饮水企业取证为止粉丝仅百余人。

当事人何某洪认为,取证截图显示,相关视频文案中出现“山泉”“搬运工”等词汇,搭配工地搬运画面、企业宣传素材、网络水军造谣某知名饮水企业不捐款的画面等内容。何某洪认为相关画面并非企业专属标识,而饮水公司在挑选证据时将“调侃”宠物的视频也一并选入,认为当事人存在主观抹黑企业的意图。当事人认为其视频主要针对长期吹捧美化钟某、歪曲达娃之争、编造谣言煽动舆论的相关网络群体作出批驳。部分文案包含对企业经营理念、创始人个人观点的批判表述。该饮水企业方面认为,上述内容夹杂贬损、误导性表述,会导致公众对企业商业信誉产生负面认知,遂启动诉讼。

(当事人发布的视频,何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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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发布的视频,何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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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发布的视频,何先生提供)

案件一审,双方各持己见

2025年8月,该饮水企业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删除全部视频、在短视频平台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0万元。

庭审中,双方核心分歧逐步显现。企业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企业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用以证明自身商誉受损、维权存在开支;何某洪则提交多份证据,用以佐证自身言论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开访谈内容,属于对公众人物观点的评论,同时对原告两项核心证据提出质疑。

其一,关于酌定赔偿两万元,何某洪认为企业提交委托代理合同,未同步提交律师费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称存在企业账期问题未能即时提供付款记录。其认为无实际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费用真实产生。同时,何某洪就《委托代理协议》效力提出质疑。其二,针对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上半年,早于何某洪注册短视频账号、发布相关视频的时间,何某洪主张报告与视频侵权行为无关联,不能作为损失依据。

(律师代理协议,何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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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软件注册时间,何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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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软件注册时间,何先生提供)
(资产评估报告日期,何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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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何某洪当庭对原告出庭律师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代理律师处于跨所转所流程,未完成司法行政执业变更登记、未取得新执业证书,以新律所名义出庭参与案件代理,其就律师出庭合规性提出质疑;同时,何某洪提出,多条视频内容仅针对网络流传的不实谣言进行澄清,部分文案指向创始人个人及家属相关争议,并非针对企业本身,不应笼统归责于法人主体。何某洪陈述,一审判决中,未对其提交证据、庭审质证意见作相关评述。

2026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发布的短视频结合文案、配图、企业标志性广告语,足以让普通公众将言论与某知名饮水企业品牌关联,内容包含侮辱贬损表述,超出合理批评范畴,构成名誉侵权。综合企业知名度、传播范围、律师出庭等因素,酌定赔偿2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删除视频、在账号发布致歉声明15日。

(一审判决书,何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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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何先生提供)
(道歉声明,何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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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声明,何先生提供)

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提出多处异议

何某洪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身言论属于合理舆论监督,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二审庭审中,何某洪再次提交企业负责人钟某相关访谈视频取证材料,用以佐证言论存在事实基础,但企业质证认为该证据与侵权认定无关联,属于断章取义截取片段。二审法院驳回何某洪要求调取律师费转账记录、诉讼费缴费凭证、代理律师转所登记资料的取证申请。

2026年5月29日,广州中院出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作出后,何某洪表示并不认同两级法院裁判效力,随即着手准备再审材料,同时向巡视单位,法院、律师行业管理部门提交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多处争议待厘清

目前当事人正准备申请再审,其质疑原审事实认定存在多处瑕疵:无支付律师费凭证却推定律师费成立,将通用词汇及宠物认定为企业专属标识,混淆针对个人、水军与企业的言论,且损失评估报告早于侵权行为,酌定赔偿缺乏依据;法律适用上,原审对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主体边界的划分存在不同裁判思路,过度限缩公众合理评论空间;同时原审未对其关键取证证据说理,对律师转所出庭资质审查流于形式;其再审请求为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求,由某知名饮水企业承担全部诉讼费并返还2万元赔偿款。

截至目前,巡视单位、法院尚未对本案再审申请作出受理与否的书面裁定。这场关于法律、事实与言论自由的讨论,也让公众开始审视网络时代的法律边界,再审后续走向仍值得持续关注。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写,所述内容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欢迎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补充信息,以便更全面还原事实。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平台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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