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记者朱高祥)民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7月30日发出通知,决定开展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遴选首批约15个试点地区,并在试点工作开展1年后,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炼形成典型经验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据介绍,区划地名文物,是指能够反映特定时期行政区划建制、地名命名与演变规律,见证历史事件、国家治理、地域文化、民族交融,依法纳入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不可移动文物。
  区划地名文物包括行政区划历史文物和地名文化文物两大类。前者主要指与历代行政区划设置、层级体系、治所驻地、疆域界址、军政治理、政区变迁直接相关的不可移动文物,如州、郡、府、县等治所遗址、衙署旧址,体现政区层级与治理体系的古城墙、子城遗址等。后者主要指与地名起源、传承延续直接相关的文物,如直接镌刻地名的碑刻,承载地名文化记忆的地标性建筑等。
  通知明确“协同普查、科学认定”“建立名录、有序公布”“保护传承、创新利用”“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等4项主要任务。同时明确,首批约15个试点地区主要以市(地、州、盟)为单元,基础条件特别优秀的县级单元也可纳入;原则上,各省(区、市)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