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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关于责令限期交付车辆的公告(202607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本院严厉敦促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将你(单位)名下已被本院查封车辆交付执行。特发布公告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你(单位)名下车辆交付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具体可电话联系相应承办人:吴0592-5308976)。

二、对于未主动交付的被查封车辆,本院将综合利用执行悬赏、网络查控、公安协同等多种手段充分查找车辆下落,并持续深化完善车辆查扣协作机制。由本院查找扣押的车辆,被执行人将额外承担悬赏费用、开换锁、拖运保管等处置费用。

三、被执行人逾期未交付车辆的,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罚款、拘留等措施予以惩戒。对拒不交付、隐匿、转移被查封车辆,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限期主动交付车辆的被执行人,本院将综合评估其履行情况,依法出具主动履行证明,实施信用修复,帮助被执行人重返正常的经济生活。

欢迎执行申请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提供下述被查封车辆的下落线索。

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付车辆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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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交易被查封车辆

风险警示

本院在查扣处置车辆过程中,经常遇到案涉车辆在查封状态下被案外人转移、购买、扣留使用或抵债等情况,既不利于案件执行,也容易损害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权益。为此,特向涉被查封车辆的驾驶、交易相关方揭示风险如下,望予谨慎评估。

民事风险:

被查封车辆均不得交易过户案外人购买被查封车辆或接受抵债等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将产生极大交易风险、引发新的法律纠纷。

刑事风险:

被执行人拒不交付、隐匿、转移被查封车辆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明知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配合其实施转移、藏匿车辆、伪造抵债等行为,同样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风险:

被查封车辆无法正常按时办理年检,车况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产生逾期未检验风险。根据道交法规规定,驾驶逾期未检验车辆上路的,将受到警告、扣分、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可能面临车辆强制报废、车辆档案注销、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等不利后果,造成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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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校对:张琳、黄静怡

一审:任旭萍、朱毅力

二审:陈兴、蔡绍威

三审:刘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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