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1999年“山村小卖部抢劫杀人案”被害人家属申诉迎来进展:家属徐皎月近期收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书面告知说,案件刑事申诉已于今年1月受理,正在办理程序中。
27年前,代贤峰等3人预谋抢劫,持刀疯狂追刺19岁女孩徐文素三十多刀致惨死。主犯代贤峰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被害人家属指出,一审、二审诉讼全程没有通知他们参与庭审,也没有告知他们享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家属只凭传言误以为凶手早已伏法,直至2010年才知晓改判,此后家属持续申诉无果。主犯代贤峰已于2014年出狱,两名同案犯于2012年落网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针对代贤峰抢劫杀人案二审改判死缓及后续程序争议,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该案在自首认定、量刑依据及诉讼程序三个方面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沈亮分析认为,本案自首的认定存在争议。代贤峰并非主动投案,而是由其兄长向派出所举报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家属陪同到案或举报后归案可以视为自首,但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应当考察被告人本人是否有投案意愿。如果被告人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意图,而是由家属单方面举报,这一行为应视为家属的态度,而不应直接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对于二审法院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沈亮表示,本案并不是一个人单独犯罪,被告人代某某本身是犯罪情节最严重的,但这30多刀到底是不是他一个人刺的?其他犯罪人是否参与,法院并没有表达清楚。从这个角度来说,二审如果要改判,也应当对这个情节做出清晰的判断。如果没有证据和事实,仅仅因为其他被告人还没有到案,就引入量刑情节,这实际上是对刑法的误解。
沈亮特别强调了程序问题。被害人徐文素已经死亡,无法参加庭审,但其近亲属依法享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与诉讼、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将裁判文书送达至家属手中。然而本案中,被害人家属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未收到任何通知,直至2010年才偶然得知改判结果,他们当时行使相应权利的可能性都不存在。
沈亮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在这起案件中,没有很好地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要求的“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包括近亲属应当了解审判最基本情况”的基本理念,这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
编辑: 阮丽
责编: 张蕴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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