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您好!我是一名在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病历全部签名经司法鉴定被伪造的患者的女儿。
在对照我父亲此前就医的深圳大三甲医院与大连市多家医院的病历资料后,我注意到一个涉及大连市患者安全的普遍性问题:大连市多家医院在入院评估与护理执行环节中,普遍缺失多项关键评估与干预流程,具体包括:
- 未执行强制性的入院及出院《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估;
- 未开展《压疮风险评估》《静脉血栓栓塞评估》《成人住院患者跌倒风险评估及预防》;
- 对肿瘤患者未执行《肿瘤患者主观整体营养评估》(WS/T 555—2017),亦未规范开展抗肿瘤药物相关评估;
- 在护理层面,部分医院未遵照《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版)》(卫医政发〔2011〕55号)及《护理分级标准》(WS/T 431—2023)执行。
就此,大连市卫健委回复称,上述标准多属行业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性法律条文,故医院未执行不构成违规。对此,我深表忧虑,并恳请重新审视其法理与现实意义。
必须指出,自2021年起,国家卫健委每年发布十项《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其中静脉血栓栓塞防治、输液规范等连续多年被列为年度改进目标,并配套明确的考核检查要求。这些目标绝非“可选动作”,而是医疗质量安全的底线,是所有医疗机构必须对标落实的基本责任。
然而,现实却呈现令人不安的“两极分化”:医疗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医院,往往主动对标、严格执行;而部分医疗基础薄弱、专业能力不足的地区,反而缺乏执行自觉。这种“强者自觉、弱者松懈”的局面,与“以患者安全为中心”的根本宗旨背道而驰。
越是基层、越是资源紧缺的地区,越应当严格对照国家标准与年度安全风险清单,查漏补缺,方能为当地患者筑牢生命健康的防护墙。
基于上述事实与关切,我诚恳提出以下建议:
1. 明确年度《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的强制约束力,将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绩效考核及医疗质量督查的刚性指标体系,避免因“非法律强制”而产生监管盲区与执行漏洞。
2. 责成大连市卫健委,对辖区内医院未执行行业标准、未落实年度安全风险防范要求的行为开展专项核查,并限期整改,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3. 建立“行业标准执行情况”公开通报机制,对长期不执行、不达标的医疗机构予以警告、降级或暂停部分诊疗项目,以公开倒逼医院切实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4. 加强对基层医院护理评估流程的常态化培训与暗访检查,确保入院评估、压疮风险管理、跌倒预防、营养评估等基础措施真正落地,而非流于形式。
医疗安全无小事,标准执行无例外。常年生活在北京和深圳的我,就诊过的几家医院均认真执行了上述护理规范及行业推荐的评估,而二线城市大连却长期未落实上述多项行业规范。期待国家卫健委高度重视此类“非强制但不执行”的普遍问题,以强有力的行政督导推动医疗技术落后地区的医院真正将患者安全置于首位,让每一份标准都成为守护生命的刚性防线。
谢谢。
一位患者的女儿
202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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