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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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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8月10日通报,8月9日晚9时35分,接群众报警称辖区一人行天桥上有人发生肢体冲突。经查,金某(男,45岁,街道城管协管员 )在巡查时与摊主黄某某(女,44岁 )、任某某(男,45岁 )因摆摊问题发生口角,黄某某、任某某殴打金某,致其面部受伤。
随后,金某同事严某(男,39岁)、郭某(男,40岁) 闻讯赶来,3人对黄某某、任某某进行殴打。目前,金某、严某、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注意,这是两次打架。第一次,是摊主黄某某、任某某殴打城管协管员金某,致其面部受伤;第二次,金某喊来了同事严某、郭某,对黄某某、任某某实施殴打。
而从警方的通报来看,目前,金某、严某、郭某三人已被刑事拘留,说明性质比较严重,黄某某、任某某是什么情况,不太清楚。是否被打伤住院了,还是因为被打得比较重,不再追究他们的责任,通报也没说。
那么,此起事件,到底如何处理才能公平公正呢?才能避免产生负面效应呢?基本的观点是,既要突出事件性质,也要考虑前因后果。
首先,对三名城管协管员应当严肃处理。金某、严某、郭某作为城管协管员,殴打摊贩,肯定是不能容许的,必须严厉处罚。如果金某是一位息事宁人者,在被黄某某、任某某殴打后,立即报警,或许,问题也就非常简单了。黄某某、任某某有可能会被行政拘留。
可是,作为城管协管员的金某,可能平时对摊贩们趾高气扬惯了,哪能在摊贩面前吃亏呢。于是,电话叫来了严某、郭某,并对黄某某、任某某实施殴打。警方对三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说明三人出手也是非常狠的,已经够得上刑事责任。
这也意味着,对金某等三人的处理,一定不会轻。这不仅是事件性质决定的,也是城管形象所需要的。
第二,要弄清楚天桥上是否允许摆摊。从通报来看,金某是在巡查时与黄某某、任某某发生冲突的,原因就在于,两人天桥摆摊。那么,天桥上是否允许摆摊呢?黄、任两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和要求呢?
严格地讲,像天桥这样的地方,除了划定区域可以摆摊外,其他地方一定不允许摆摊。这也预示着,黄、任两人的摆摊行为是错误的,应当取缔的。金某在巡查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规范,是符合要求的。发生纠纷,责任应当在黄、任两人。
第三,三人第一次打架谁先动的手。根据通报,第一次打架,是黄、任两人殴打金某,且致金某面部受伤。也就是说,两人既违规摆摊,还不听管理,动手打人,导致事态扩大。如果接受管理,收摊离开,或许就不会发生冲突。
当然,金某的态度也很重要。如果态度恶劣,也是会导致事态恶化的。从此起事件来看,金某的态度不会太好。但黄、任两人殴打金某,性质就变了。
也正因为如此,此起事件的处理,金某、严某、郭某作为城管协管员,不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殴打黄某某和任某某,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还要赔偿对方的医药费、误工费等。
但是,黄某某、任某某不依法合规摆摊,还要殴打城管协管员,也是有错的,也是需要受到处罚的。在这件事上,绝对不能对方是三名城管协管员,就严厉处罚。黄某某、任某某是最终被打者,就轻轻带过。这也是不行的,会产生相反作用与效果的。
对黄某某和任某某,也要根据其殴打金某的性质,给予严厉处罚。至少,要采取行政拘留措施。也只有这样,这起事件的处理才会公正,才能让人信服。对金某某面部受伤的治疗费,也应当由黄某某、任某某赔偿。
对三位城管协管员所在单位,要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问责,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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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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