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报检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呢?
答: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持下列资料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一)合同、INVOICE、装箱单、提单;(二)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还应当提交海关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单证及随附的检验报告。
目的地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目的地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海关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
(一)一致性核查:
1.核查产品是否存在外观及包装的缺陷或者残损;
2.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报检资料及装运前检验结果相符;
3.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重点核查特殊贸易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
(二)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3.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卫生状况,涉及食品安全项目的食品加工机械及家用电器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2.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3.检验产品是否符合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四)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装运前检验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检验;必要时对已实施的装运前检验项目实施抽查。
(五)其他项目的检验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目的地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直接退运吗?
答:经目的地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收货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经目的地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的,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海关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作为进口商,除了配合检验外,还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还应当建立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
如果应当进行装运前检验,但是因为时间紧,为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话,该怎么办呢?
答: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
使用不合格的旧机电产品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海关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海关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调换海关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海关的有关单证,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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