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平凡、敬业的小公务员
如何成为大屠杀的“齿轮”
你或许从未思考过这个严肃而深刻的问题:一个在办公室的灯光下日复一日填写表格、发送命令的文官,如何能成为历史上最骇人大屠杀的“齿轮”?阿道夫·艾希曼,纳粹德国党卫军中校,“最终解决方案”的关键执行者之一,却在耶路撒冷的审判席上,显得如此平凡、乏味。
著名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在代表作《平庸之恶》中,指出恶的未必是恶魔本人,也可能是平凡、敬业、忠诚的小公务员。艾希曼没有理查三世的奸诈野心,也缺乏伊阿古的深刻仇恨。他的动机异常简单,甚至“俗气”:勤奋工作以求晋升。他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并非源于深刻的邪恶,而是源于一种深刻的“无思”——一种彻底的、对他人的苦难和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想象力与反思的状态。
阿伦特敏锐地指出,这才是现代官僚社会中最为恐怖之处。极权制度将个人变成机器上高效运转的“齿轮”,通过复杂的命令链条,将一个个具体的人抽象为待处理的数字和任务,从而完成了最为系统的“去人性化”工程。当人们在法庭上以“只是奉命行事”或“所有人都这么做”为自己辩护时,他们不仅放弃了个人道德判断的权利,也推卸了作为一个“人”的责任。
这迫使我们追问一个亘古至今的问题:在集体一致走向深渊的时代,保有个人判断力的勇气从何而来?
文章节选自《平庸之恶》
文 | (美)汉娜·阿伦特
译 | 安尼 校译 | 林佳
对政治学和社会学来说,每个官僚体系的本质,就是把人变成公务员和行政机器上的小齿轮,从而使他们去人性化。人们可以对“无人统治”进行长期而有益的讨论,它正是所谓“办公桌统治”的政治形式的真面目。
诚然,现代心理学和社会学——更不必说现代官僚制度——已经让我们非常习惯于用这样或那样的决定论来解释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责任。但是,这个机器上的所有齿轮,不论多么微不足道,在法庭上都会立刻还原为行凶者,也就是说,还原为人。如果被告以其不是作为一个人,而只是作为一名公务员行事,其职能完全可以由别人来履行为借口替自己开脱,那就好比一个罪犯指着犯罪统计表说:他只是做了统计表上预期的事,只不过碰巧是他而不是别人做了,反正早晚都得有人做。
是不动脑子,而不是真蠢
我完全可以想见,本书的(副)标题可能会引起一场真正的争议;因为当我谈到恶之平庸时,只是在严格的事实层面上指出一个在审判中显而易见的现象。艾希曼不是伊阿古,也不是麦克白,他脑子里最不可能想到的就是像理查三世那样“决心证明自己是个恶人”。除了为获个人晋升而异常勤勉外,他根本没有其他动机。而这种勤勉本身绝非犯罪;他当然绝不会杀害上司以谋其位。他只不过,直白地说,从未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正是这种缺乏想象力,使得他能一连数月坐在那里对着一个审讯他的德裔犹太人倾诉心声,一遍遍解释为什么他只是一个党卫军中校,说他没有得到晋升不能怪他。从原则上讲,他很清楚这一切是怎么回事,他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中提到了“重新评估[纳粹]政府定下的价值观”。
他并不愚蠢。这是纯粹的无思(thoughtlessness)——绝不等同于愚蠢——而这使他成为那个时代罪大恶极的罪犯之一。即便这是“平庸”甚至可笑,即便人们尽了最大努力也无法从艾希曼身上挖掘出任何邪恶、残忍的深度,但这仍然绝不意味着其行为可被视为寻常。一个人死到临头,而且是站在绞架下,只能想到他这辈子在葬礼上听到的话,而这些“豪言壮语”竟完全遮蔽了他自己将要死去的现实,这当然不寻常。如此脱离现实,如此无思,竟能造成比人类或许与生俱来的所有邪恶本能加在一起更甚的灾祸——事实上,这确是人们可以从耶路撒冷习得的教训。但这也只是一个教训,既不是对这种现象的解释,也不是关于它的理论。
《 艾希曼 》
有个问题看似更为复杂,但实际上远比研究无思与邪恶之间相互依存的奇怪关系要简单,那就是我们在此讨论的究竟是何种罪,而且大家都同意这是前所未有的罪行。种族灭绝的概念是专为涵盖一种前所未知的罪行而提出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但并不充分,原因很简单:针对整个民族的屠杀并非没有先例。在古代,这种事屡见不鲜,几百年来的殖民史和帝国主义也提供了大量或多或少成功的此类尝试的例子。用“行政式屠杀”来表达似乎更恰当贴切。这个词的产生与英帝国主义有关;英国人刻意拒绝以此手段维持其在印度的统治。这个词的好处在于破除了一种偏见,即认为此类兽行只针对外国人或异族。
众所周知,希特勒从批准让“绝症患者”“安乐死”开始实施大规模杀戮,并打算通过消灭“患有遗传性疾病”(心脏病和肺病)的德国人来让他的灭绝计划画上句号。但抛开这点不谈,显然这种杀戮可以针对任何特定群体,也就是说,选择的原则只取决于具体情况。完全可以想见,在不远的将来,到了自动化经济时代,人们可能会试图消灭所有智商低于一定水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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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齿轮还是屠刀
这个问题在耶路撒冷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因为的确很难从法理上把握。我们听到了双方的抗议,辩方称艾希曼毕竟只是“最终解决方案”机制中的一个“小齿轮”,检方则认为他们在艾希曼身上找到了真正的发动机。我本人并不比耶路撒冷法院更重视这两种理论,因为整个齿轮理论在法律上毫无意义,所以有多少“齿轮”叫艾希曼也根本不重要。法院在判决中顺理成章地承认,这种罪行只能由一个庞大的官僚机制利用政府资源来实施。但只要这仍是犯罪——当然,这是审判的前提——那么这个机器上的所有齿轮,不论多么微不足道,在法庭上都会立刻还原为行凶者,也就是说,还原为人。
如果被告以其不是作为一个人,而只是作为一名公务员行事,其职能完全可以由别人来履行为借口替自己开脱,那就好比一个罪犯指着犯罪统计表——表上显示某地每天发生多少罪行——说他只是做了统计表上预期的事,只不过碰巧是他而不是别人做了,反正早晚都得有人做。
当然,对政治学和社会学来说,极权主义统治的本质,或许也是每个官僚体系的本质,就是把人变成公务员和行政机器上的小齿轮,从而使他们去人性化。人们可以对“无人统治”进行长期而有益的讨论,它正是所谓“办公桌统治”的政治形式的真面目。只是人们必须清楚认识到,司法机构只能在犯罪情节的范围内考虑这些因素——就像在盗窃案中,会考虑小偷的经济困难而不会对其免责,更不会抹去其罪行。诚然,现代心理学和社会学——更不必说现代官僚制度——已经让我们非常习惯于用这样或那样的决定论来解释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责任。
这些对人类行为看似更深入的解释是对是错,还有待讨论。但无可争议的是,任何司法程序都不可能以这些理论为基础,而且若以这些理论来衡量,那司法管理本身就是一种极其不现代——甚至可以说过时——的制度。当希特勒说总有一天人们会以在德国当法学家为“耻”时,他完全是按着这种一贯思路在表达他对完美官僚体系的梦想。
一个概念:国家行为或国家利益
据我所见,法学在处理这一整套问题时只有两类工具,它们在我看来都不足以应对这事:分别是“国家行为”概念和“奉上级命令行事”概念。无论如何,仅有这两类概念是在这样的审判中讨论这类问题时会用到,通常是基于被告提出的动议。
国家行为理论基于这样一个命题,即一个主权国家无权审判另一个主权国家——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实际上,这个论点在纽伦堡已被驳倒,它从一开始就没有机会站住脚,因为一旦接受,就连希特勒这个唯一真正该负全责的人也无法被追责,这种情况会违背最基本的正义感。然而,一个在实践中没有机会成立的命题,在理论层面却未必会被推翻。通常的遁词是,第三帝国时期的德国被一伙罪犯统治,这种统治无法被视为具有主权和平等地位,但这种说法几乎没用。因为一方面,谁都知道,与犯罪团伙类比适用范围有限,实际上根本不适用;另一方面,这些罪行无可否认都发生在一个“合法”秩序内。这的确是它们最显著的特征。
《 艾希曼 》
如果我们认识到国家行为概念的背后是国家利益理论,也许我们可以离这个问题更近一点。根据该理论,国家的行为对国家的生存负责,因此也对其中适用的法律负责,但它并不受约束该国公民行为的规则制约。正如法治虽然旨在消除人与人之间的暴力和战争,但始终需要暴力手段来保障其自身的存在;同理,政府也可能被迫采取通常被视为犯罪的行为来确保自身和法治的存续。
国家利益——对错需视情况而定——诉诸必要性,国家以此名义实施的犯罪(根据发生国的主流法律体系完全构成刑事犯罪)被视为紧急措施,是迫于现实政治的严峻而作的让步,目的是维护权力,从而确保整个现行法律秩序得以延续。在一个正常的政治和法律体系中,此种犯罪属于规则的例外,不受法律制裁,因为国家本身的存续岌岌可危,任何外部政治实体都无权否认其存在或者规定其如何维持存续。然而,正如我们可能从第三帝国犹太政策的历史中学到的,在一个建立在犯罪原则之上的国家,情况恰恰相反。此时,非犯罪行为(比如,希姆莱在1944年夏末下令停止驱逐犹太人)反而成了迫于现实所做的必要让步,在此例中是即将战败。
于是问题来了:这样一个实体的主权本质是什么?难道它没有违反国际法赋予它的平等地位(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吗?难道“平等”只是主权的外部标志吗?还是说它也意味着实质上的平等或相似?我们能否将应用于一个犯罪和暴力仅属于例外和边缘事件的政府机构的原则,应用于一个犯罪合法且是常态的政治秩序中?
法学概念在处理所有此类审判涉及的犯罪事实时是多么不足,这一点在奉上级命令行事的概念中可能更为明显。为了反驳辩方观点,耶路撒冷法庭大幅援引文明国家,尤其是德国的刑法典和军事法典;因为在希特勒统治下,相关法律条款并未被废除。所有这些法律在一点上是一致的:不得服从明显具有犯罪性质的命令。
此外,法庭还提到了几年前发生在以色列的一个案子:一些士兵因为在西奈战役开始前不久屠杀了边境一个阿拉伯村庄的平民而受审。这些村民被发现在军事宵禁期间站在自家屋外,他们似乎并不知道宵禁是什么意思。不幸的是,稍作推敲便会发现,这种比较似乎在两方面存在缺陷。首先,我们必须再次考虑,在艾希曼的所作所为中规则和例外的关系被颠倒了,而这种关系对于识别一个由下级执行的命令是否具有犯罪性质至关重要。
因此,基于这一论点,人们其实可以为艾希曼未能服从希姆莱的某些命令或者执行起来犹豫不决进行辩护:它们明显是普遍规则的例外。判决书认为这一点尤其对艾希曼不利,这当然可以理解,但逻辑上前后不一。这可以很容易从以色列军事法庭的相关调查结果中看出,法官们援引如下:拒不服从的命令必须是“明显非法”的。换言之,会被士兵视作“明显非法”的命令,必然以非同寻常的方式违反了他习惯的法制原则。在这些事情上,以色列的法学同其他国家的完全一致。毋庸置疑,在制定这些条款时,立法者考虑的是某个军官突然发疯,比如命令手下杀死另一名军官之类的情况。
在对这样一起案件的任何正常审判中,马上就会清楚,士兵并没有被要求听从良心的召唤,也没被要求听从“每个人——包括那些不熟悉法律书籍的人,只要他不是瞎子、铁石心肠、道德败坏——的良心深处都有的一种合法之感……”。相反,人们指望士兵能区分规则和规则的明显例外。无论如何,德国军事法典明确规定,良知不足以成为判定的依据。
如果我们要将上述整套推理以一种有意义的方式应用到艾希曼案中,我们就不得不得出结论,艾希曼完全在要求他做出判断的框架内行事:他照章办事,审查了下达给他的命令的“明显”合法性,即合规性;他无需诉诸自己的“良知”,因为他并非不熟悉自己国家法律的那种人。恰恰相反,他熟悉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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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概念:奉命行事
基于比较的论证被证明存在缺陷的第二个方面,涉及法院将“上级命令”的抗辩视为重要减刑情节的惯例,判决书对此有明确的提及。判决援引了我前文提到过的那个发生在卡西姆村的屠杀阿拉伯居民案,以证明以色列的司法管辖权并没有因被告在“执行上级命令”而免除其责任。诚然,此案涉及一个孤立的行为,而非像艾希曼案那样是一个持续数年、不断累积的犯罪活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他始终是在奉“上级命令”行事,如果对他采用以色列普通法律的规定,确实很难对他处以极刑。事实是,同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一样,以色列法律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上级命令”即使“明显”不合法,也会严重干扰一个人良知的正常运作。
《汉娜·阿伦特》
这只是用来说明现行法律体系及当前司法概念在处理国家机器组织的行政式屠杀事实时存在不足的众多例子之一。如果对此做进一步探究,我们将不难发现,在所有这些审判中,法官实际上完全基于那些骇人听闻的行为来作出判决。换言之,他们可以说是自由裁断,并没有真正依照那些他们或多或少能用以佐证其判决的标准和法律先例。这一点在纽伦堡已很明显了,当时,法官一方面宣称“破坏和平罪”是他们必须处理的所有罪行中最为严重的,因为它包括了所有其他罪行;但另一方面又只对参与行政式屠杀这种新型犯罪的被告判处死刑——据称这种罪行比阴谋破坏和平罪要轻得多。
然而,仍然存在一个根本问题,这个问题隐含在所有战后审判中,此处非提不可,因为它触及了所有时代的一个核心道德问题,即人类判断力的本质和功用。在被告“合法”实施犯罪的这些审判中,我们所要求的是人们能够明辨是非,哪怕他们只能依靠个人判断,而这种判断碰巧与其周围所有人的一致意见完全相左。
这个问题之所以尤为严峻,是因为我们知道,少数“傲慢”到只相信他们自己判断的人,与那些继续奉行旧有价值观或受宗教信仰指引的人绝非同类。由于整个体面的社会都以某种方式臣服于希特勒,决定社会行为的道德准则和指引良知的宗教戒律几乎消失了。少数尚能明辨是非的人实际上只能依靠自己的判断行事,而且完全听由自己;没有任何规则可以遵循,好让他们把自己面临的具体情境归入其中。他们必须根据每个出现的情况来做决定,因为对于毫无先例之事没有规则可循。
人类判断力的本质和功用
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对这个判断力问题(或者,正如常说的那样,对敢于“妄加评判”者)有多困扰,在关于本书的争议中,以及在很多方面也有类似争议的霍赫胡特的《代理人》中已经显露出来。所暴露的既不是虚无主义,也不是愤世嫉俗,正如人们可能所料的那样,而是对道德基本问题的异常困惑——仿佛在这些问题上,本能真的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后一件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东西。在这些争论过程中冒出来的许多奇谈怪论似乎尤能说明问题。因此,美国一些文人宣布他们单纯地相信诱惑和强迫实际上是一回事,不能要求任何人抵御诱惑。(如果有人用手枪指着你心脏,命令你向你最好的朋友开枪,那你只能开枪。还有,正如有人在几年前的一次大学老师在电视问答节目中作弊的丑闻事件中提出的论点:当涉及这么一大笔钱时,谁能真的抵得住诱惑呢?)如果我们不在场,又没有参与其中,就无法判断——这个论点似乎说服了世界上的每个人,尽管很明显,果真如此的话,司法管理和历史书写都是不可能的。相比这些混淆,对那些评判者自以为是的指责由来已久;但这并不能让它更有道理。
即使是判处杀人凶手死刑的法官,回家后依然可以说:“若不是上帝的恩典,我也会如此。”所有德国犹太人异口同声地谴责了1933年席卷德国人民、朝夕之间将犹太人变成贱民的配合浪潮。试问,他们当中难道从来没有一个人扪心自问,假如条件所迫,他们当中会有多少人做出同样的事?那他们今日的谴责是否就因此没那么正确了?
反思自己在同样情况下也可能犯错,或许会激发出宽恕的精神,但是那些搬出基督教慈善理念的人,在这个问题上似乎也陷入了莫名的困惑。因此,我们可以在德国福音教派(新教教会)战后发表的声明中读到这样的内容:“我们宣布,在仁慈的上帝面前,我们与我们的人因对犹太人犯下的暴行的疏忽和沉默负有罪责。”
在我看来,如果一个基督徒以恶制恶,那么他在仁慈的上帝面前就是有罪的,因此,假如上百万犹太人因其所犯的某些罪行而被杀是对他们的惩罚,那么教会便违背了仁慈之道。但是,若像教会自己所承认的那样,他们对一桩纯粹的暴行负有罪责,那么这件事仍应被视为正义之神的管辖范畴。
这种失言,并非偶然。正义——而非仁慈——才是需要判断的东西,而在公众舆论中,似乎没有比“谁也无权评判他人”这种话更能让人们愉快地达成一致了。舆论允许我们判断甚至谴责的是趋势或者整个人群——范围越大越好——简而言之,某种普遍到无法再做具体区分、指名道姓的东西。更不必说,一旦事关某些名流显贵的言行,禁忌会加倍适用。眼下这种观点体现为故作高谈的论断,比如执着于细节、提及具体个人是“肤浅的”,泛泛而谈诸如“天下乌鸦一般黑”“人人皆有罪”才是思想深邃的标志。
因此,当霍赫胡特在作品中指控——指名道姓、可对号入座——某位教皇时,立即遭到反击,称其是在指控整个基督教会。对整个基督教会及其2000多年历史的指控是无法证实的;若是可以,后果将不堪设想。只要不诉诸个人,似乎就没人介意这一点,可以放心地更进一步指出:“毫无疑问,有理由提起严重指控,但被告是整个人类。”
《艾希曼的末日》
另一个逃避可查实事实和个体责任的地方,是无数基于非具体、抽象、假设性前提的理论,从时代精神到俄狄浦斯情结,不一而足,这些理论太过笼统,能解释和证明一切事件、一切行为:没人会哪怕考虑一下实际发生的事情以外的其他可能性,也没有人能以不同于其实际行为的方式行事。在那些通过模糊所有细节来“解释”一切的构想中,我们会发现欧洲犹太人中的“隔都心态”等概念,或从对德国历史的临时解读中推出德国人民集体有罪,或者同样荒谬地断言犹太人是集体无辜的。
所有这些陈词滥调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让判断变得多余,而说出陈词滥调毫无风险。尽管我们可以理解那些直接受到灾难影响的人——德国人和犹太人——不愿过于仔细地审视那些看似或本应未受全面道德崩溃影响的团体和个人的行为,也就是基督教会、犹太领导层、1944年7月20日反希特勒行动的密谋者的行为,但这种可以理解的不情愿,不足以解释到处都明显不愿根据个人道德责任进行判断的情况。
而今许多人都会同意,不存在集体有罪或集体无罪,如果有,那就没人可以被认为有罪或无辜。这当然不是要否认存在政治责任这样的东西,然而,政治责任与群体中个体成员所做之事无关,因此既不能用道德标准来评判,也不能提交刑事法庭审理。每个政府都对其前任的行为和过错承担着政治责任,每个民族都对其历史上的行为和过错承担着政治责任。
拿破仑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夺取政权时曾说:我将对法兰西从圣路易到公共安全委员会所做的一切负责,他只是略带强调地陈述了所有政治生活中的基本事实之一。大体来说,意思就是,每一代人生来就处在一个历史连续体中,既背负着父辈的罪孽,也受惠于祖先的功业。但这种责任并不是我们在此讨论的;它不是针对个人的,只有在隐喻意义上,人们才能说他对自己父辈或同胞(而不是他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内疚。可以想象,有朝一日国家之间的某些政治责任可能会由国际法庭来裁决;但不可想象的是,这样一个法庭会是一个宣判个人有罪或无辜的刑事法庭。
个人的有罪还是无罪,以及对被告和受害者做出公正的判决,是刑事法庭唯一的核心要务。艾希曼审判也不例外,尽管这个法庭面对的是在任何法律典籍中都找不到的罪行,(至少在纽伦堡审判之前)任何法庭都前所未见的罪犯。本报道只探讨一点:耶路撒冷法庭在多大程度上成功践行了正义的要求。
《平庸之恶》
(美)汉娜·阿伦特 著
安尼 译 林佳 校译
ISBN:9787580701886
定价:68元
出版时间:2026年4月
上海译文出版社
内容简介
《平庸之恶》是美籍德裔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的代表作。1961年她赴耶路撒冷旁听对纳粹官员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最初于1963年以系列文章的形式登在《纽约客》上,后结集为本书。
希特勒有个著名的 “最终解决方案”,即他对犹太人的灭绝计划。艾希曼的军阶不高,是个中校,却是其重要执行人之一。纳粹战败后,艾希曼逃亡海外,最终被以色列政府从阿根廷抓回,没有处决,而是在1961年交由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对阿道夫·艾希曼进行了一场世纪审判。艾希曼也是以色列依法对战犯执行的唯一一例死刑。
这场审判总共有121次庭审。阿伦特详细记录了庭审全过程,结合大量史料对涉及的人物、事件进行了描述和分析,提出了关于“平庸之恶”的经典论述,探讨了现代极权制度之下人的问题。
阿伦特认为,恶的未必是恶魔本人,也可能是平凡、敬业、忠诚的小公务员。平庸之恶的根源在于人放弃了判断能力。艾希曼由于没有思想、盲目服从而犯下的罪,不能以“听命行事”或“国家行为”的借口得到赦免。
作者简介
汉娜·阿伦特,犹太裔美国政治理论家,1906年出生于德国汉诺威,师从雅斯贝斯,获哲学博士学位,因逃避纳粹1941年赴美,1950年入籍。同年,《极权主义的起源》一书出版,为她奠定了作为一个政治理论家的国际声望。自1954年开始,她先后在美国加州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研究新学院、纽约布鲁克林学院开办讲座;后担任芝加哥大学教授、社会研究新学院教授。其诸多著作从政治哲学角度批判极权主义并反思现代社会的官僚统治弊端。1963年她在本书中提出“平庸之恶”概念,引发国际争议。1975年12月阿伦特因心脏病突发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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