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消防救援局在辖区一家印刷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房南侧一处安全出口被设备占用,该印刷公司占用安全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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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南侧一处安全出口被设备占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安全出口既是逃生之路

也是生命通道

任何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

当您发现安全出口被封堵时

请拨打“12345”热线举报

一同守护畅通无阻的生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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