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南城、北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丘市南城、北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延续历史文脉,弘扬优秀文化,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效益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商丘古城保护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丘市南城、北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历史真实、风貌完整、生活延续、公众参与、循序渐进”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存、整体历史风貌、空间环境特征,改善基础设施与居住环境,完善街区功能,延续传统生活,保持街区活力。
第三条 商丘市南城、北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丘市南城、北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商丘古城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政府实行多渠道融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并有责任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
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与布局
第七条 商丘市南城、北城历史文化街区具体保护范围依照《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
第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对象与重点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历史建筑;
(三)具有代表性的、相对价值较高的能够体现豫东地方特色的传统风貌建筑;
(四)街区的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
(五)具有历史价值的环境要素,如古树名木、古井、河湖驳岸等;
(六)能够反映商丘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九条 按照《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划定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进行保护控制。其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历史建筑、街巷风貌等按照《商丘古城保护条例》进行保护。
(一)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根据其保护等级、历史价值、风貌特色、时代特征、保存现状等实施分类保护,采取相应的保护与整治措施。
(二)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的功能、体型、体量、高度、材料、色彩、风貌等要素。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整体格局保护:以古城“三轴一环、七纵九横、两片多点”的历史格局为重点。“三轴”,即以中山大街、小隅首西街、大隅首东街形成的“双丁十字”历史轴线;“一环”,即城垣保护环;“七纵九横”,即古城南北向和东西向街道构成方格网状的街巷格局;“两片多点”,即南城、北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红色文化、传统民居、工业文化等多节点历史文化要素。
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
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归德府城墙和宋国故城两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贯彻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一)确保“四有”档案的完整性,保护标志牌、说明牌的准确性与科学性,确保保护管理人员落实到位。
(二)文物的保护、修缮、利用等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保护管理
(一)保护历史建筑原貌和格局,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必须在保持历史真实性的前提下进行。保护历史建筑的历史环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应与周边院落同步进行,形成整体性传统院落组群。
(二)睢阳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历史建筑进行普查登记、测绘,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并将记录档案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所有权人(管理使用者)应负责日常巡查和维护、修缮、抢险保护工作。
(三)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确定保护措施,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履行报批程序。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履行报批程序。
(五)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履行报批程序。
(六)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应当遵循修缮技术规范,保证原有院落格局的完整性,采用传统工艺、材料,不得损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管理
传统风貌建筑是指由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属地政府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一)对保护区内的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普查登记,管理者或使用者应负责日常巡查和维护、修缮、抢险保护工作。
(二)对部分可恢复原有形态的传统风貌建筑应采取修复、改造与整治,再现其传统形态。
(三)对部分难以完整恢复原有院落形态的建筑,可采取部分保留、延续文脉的方式,使其融入新的建筑空间。
(四)对一些传统风貌建筑的残迹或碎片,注意保留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细部构件或装饰物,经集中收集整理后在原址利用展示。
第十四条 街区格局风貌保护管理
(一)重点保护以中山南大街、中山北大街、大隅首东街、小隅首西街构成的“双丁十字”形街巷空间结构和传统民居群落、传统街坊整体格局;保持历史街巷基本形态、街巷尺度和历史界面,严禁侵占街巷空间。
(二)严格控制建筑风貌、高度与体量。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以现状2层传统民居高度为基准尺度予以控制,确保街区尺度的整体性;建设控制地带内以现状2-3层传统民居高度为基准尺度予以控制。
(三)保护历史街巷的空间尺度,不得随意拓宽;保持街巷两侧传统建筑高度、形式、材料和色彩等要素。严格控制街巷界面的传统特征,合理控制建设活动,使建筑外立面整治与传统街巷整体环境相契合。传统街巷路面可使用建筑改造中产生的旧砖作为铺地材料。对于重要街巷,可考虑局部采用石板铺设。
第十五条 历史要素保护管理
街区历史环境要素包括能体现商丘传统特色的古井、古树名木、河湖驳岸等。
(一)古井保护:加固井壁,清理古井遗址环境。
(二)古树名木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应当符合《商丘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要求,对街区内的古树实施保护,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不得动土建设。
(三)河湖驳岸保护:保护城湖环绕格局,丰富城湖空间形态;禁止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从事毒鱼、炸鱼、电鱼等行为。
第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一)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体系。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完善档案制度,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组织传承人研修研习培训,加强青年传承人培养,增强传承后劲。
(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街区,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社会功能管理
第十七条 规划建设管理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面积、高度、建筑体量、建筑风格、色彩等,必须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并与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
(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所有建设活动,包括新建、维修、改造房屋、管线埋设、开挖道路等,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相关手续。
(三)严格拆除管理,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严格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关于既有建筑“留改拆”的规定,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进行分类保护和整治改善。
(四)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进行设置和改造。
(五)所有历史年代久远且能用于历史文化街区修缮的建筑材料及构件,原则上不得损毁和出售,并由专门机构收集保管,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建筑修缮。
(六)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2.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3.损坏或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5.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6.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业态管理
(一)依托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二)坚持文化展示优先原则,倡导布局传统的非遗、老字号、特色餐饮、手工艺品经营,鼓励民俗文化、文艺创作、博物馆、文化馆、演艺场所等文化艺术类业态和民宿、咖啡馆、茶艺馆、特色书店、汉服等文化休闲业态及与街区风貌相一致的其他业态,坚持融合创新、协调发展,彰显历史文化资源优势,推动文、旅、商、科技等能融尽融,丰富文旅文创消费品供给,激发游客体验。
(三)历史文化街区内应当开设与街区风貌相符的业态,严禁开设存在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经营项目。
(四)经营户要树立良好文明经商意识,遵守行业道德,开展诚信经营,杜绝虚假宣传。
第十九条 消防管理
(一)所有营业场所必须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遮挡、埋压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存在“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
(二)所有营业场所建筑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电焊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电焊作业时要有防火措施。
(三)如发生火灾,所有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立即利用街区内消防设施进行扑救。
(四)所有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防火技能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禁止在街道乱扔果皮、烟蒂、纸屑等垃圾。
(二)禁止在街道两侧商铺门窗、建筑物外墙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
(三)禁止随地吐痰或者乱倒生活垃圾、泼污水。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历史文化街区内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五)禁止向雨水井、排污篦子和垃圾收集容器倾倒餐厨垃圾,餐饮商户应自备专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将垃圾分类投放。
(六)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道路、绿化带、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等。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将垃圾投入垃圾箱和垃圾点,不得将带有火源的垃圾倒入垃圾箱中;居民生活垃圾必须实行袋装、桶装,并由环卫部门统一指定投放处,环卫工人定时定点收集清运。
(八)任何单位、商铺、居民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内的环境清洁美观,做好室内以及门前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街区秩序管理
(一)机动车在规定区域内行驶、停放。非机动车、共享单车要在统一施划的停车线内朝向一致停放,严禁占用绿化带。
(二)禁止电动车辆飞线充电。
(三)店铺要“一店一招”,应采用传统样式招牌、招幌,单一店铺只可采用横匾或侧招一种形式。所有店招都要与古城风貌相协调,不得遮挡二楼门窗和电线线路,不得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二条 社会治安管理
(一)制定街区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各类应急处置措施。
(二)加强安保力量,做好安全防范和巡查、巡视,维护街区治安秩序,及时处置街区内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强化街区人流研判,适时启动限流疏散措施,杜绝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四)街区属地管理职能部门要及时受理处置游客和商户的投诉事项,防止发生负面舆情。
第五章 历史文化街区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有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建设活动审批程序,按照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建筑进行以下建设活动:
(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拆除重建的除外;
(二)危旧房屋维修加固;
(三)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施工用房、施工围墙、未封闭设施及其他不涉及土建的临时性用房;
(四)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且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
(五)在绿地内建设驿站、雕塑、临时停车场等不临城市道路的构筑物等;
以上事项依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由商丘古城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建设手续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街区内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或公益宣传、文体娱乐、商业推广、广告等活动,申请人须提前将申请表、详细活动方案、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提交至商丘古城管委会,经同意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商丘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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