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房贷、养家……2022年的冬天,对李某某来说格外难熬。

这时,一个“好心人”递来“橄榄枝”——“挂靠公司,就能领失业金。” 李某某犹豫过,但生活的重压让他选择了相信。10个月,3万块,这笔钱撑起了他生活的最低保障。

然而,他没想到,这3万块,差点把他的人生拖入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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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至2023年期间,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北京某公司虚构劳动关系为由,骗取失业保险金10多个月,共计三万元左右人民币。公安机关于2024年8月份立案进行侦查,经侦查完毕后,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北京市某检察院审查起诉。为此,某检察机关经研究决定对嫌疑人李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处理结果】

北京市某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律师解读】

孙宝锋律师接受嫌疑人李某某的委托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了以下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嫌疑人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故意,实施该行为时因受他人误导因素影响,违规领取了失业保险金,案发后才得知自己行为属于违法,触犯了法律。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嫌疑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

在疫情期间处于失业状态的嫌疑人,听他人所说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同事告知相关信息后,认识了代办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经过代办人一番操作后,嫌疑人最终领取了三万元左右的失业保险金。保险机构发现后,向嫌疑人发出退还的通知,嫌疑人收到通知后,立即全额退还了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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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缺乏非法占有故意: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嫌疑人失业后,在得知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下,本以为是正常领取,后来才知道是他人通过不正当途径领取,但从其后续行为来看,其本意并非长期非法占有失业保险金,只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合法程序和条件认识不足,才采取了错误的方式,其主观恶性与以诈骗为常业、蓄意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分子有着本质区别。

受误导因素影响:嫌疑人李某某是在疫情这一特殊背景下失业,生活面临较大困难。同时,其获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途径是听同事所说,又受到代办人的误导,才参与了违规领取行为,并非主动、积极地策划实施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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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中,嫌疑人李某某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案发后第一时间全额退还了违法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使国家的损失得以弥补,与那些诈骗后挥霍财产、无法退赃的案件相比,本案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应对嫌疑人李某某行为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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