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蒙古不法分子擅闯中资营地,侮辱中方员工,中方发声

近日,有蒙不法分子打着反对石油勘探的口号,未经许可闯入位于苏赫巴托尔省的中资石油勘探企业营地,并对中方员工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造成侵扰,更进一步冲撞和侮辱中方员工,同时自行进行现场直播并发布至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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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不法分子擅闯中资营地

据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微信公号消息,8月18日,曹利临时代办约见蒙古工矿部国务秘书达希普日布,经商处参赞刘京志在座。

曹利就近日蒙不法分子擅闯中资石油勘探企业营地,滋扰正常经营,并破坏公司财物、侮辱中方员工事提出严正关切,表示此前使馆已同蒙外交部领事局、警察总局及时沟通,敦促蒙方严惩不法分子。使馆已注意到蒙工矿部、警察总局等部门相继发声,严厉批驳不法分子恶劣行径,并已拘留滋事人员,要求蒙方继续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中资企业合法权益和中国员工人身财产安全,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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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利临时代办约见蒙古工矿部国务秘书达希普日布

达希普日布表示不会容忍不法分子滋扰中国企业正常经营行为,认为这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的犯罪,对发生滋扰事件表示歉意。蒙方已立案调查,将坚决保障中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蒙营商环境和蒙中经贸关系。

8月16日,蒙古国工业和矿产资源部长达木丁尼亚木在社交平台脸书上发文批评称这种行为“太过分”,并要求执法部门依法履职。

他表示,蒙古是一个法治国家。对于依法进行投资、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所有人,我们必须保障其自由开展业务的权利!蒙古国内燃油一旦吃紧,连对本国人都顾不上的时候,国产石油才是最关键的。勘探、开采、加工石油,是需要巨额资金与大量人力投入的工程,绝不是谁想干、谁就能干成的!

他质问称,为什么我们一遇到燃油危机就只会向人乞求?面对因国内供应不足导致的短缺与涨价,此前主管该领域的官员们,从未出台并落实诸如扩建仓储能力、提高国内产量等增强长期韧性的政策,只会“坐视不管”,如今却要我们为这些人的“懒政”买单,等局势暂时缓和就又忘得一干二净吗?!一边要求“去找油来”,一边却任由政界、商界、民众不分身份,纷纷围攻在油气矿产领域投资的投资者。

最后他感叹,若大家都不肯共同努力,我们永远也走不出这个恶性循环。

蒙古国的原油产量大部分用于出口,主要是出口到中国。由于国内缺乏炼油厂,蒙古国所需的成品油几乎100%依赖进口,主要来自俄罗斯。蒙古国政府正在努力建设自己的炼油厂,以减少对进口成品油的依赖,提高能源安全。有不法分子借此污蔑合法经营的中企,煽动舆论情绪,反对正常进行的石油勘探项目。

延伸阅读

56岁男子在蒙古国务工不幸猝死:公司不认可工伤 遗体滞留海外

近日,江苏南通网友发布紧急求助帖称,今年4月,其父经熟人介绍,远赴蒙古国工地务工。仅两个月后,父亲在蒙古国工地突发意外猝死。

记者联系上发帖网友费先生(化名),他说,事后多方核查才发现,当初安排外出务工的劳务公司,在国内没有任何对外劳务经营备案,实际用工单位是一家注册在蒙古国的境外企业。由于对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谈判一度陷入僵局,费先生一家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出国料理后事的费用,费先生的遗体也一直滞留海外。事情延宕至今,目前当地政府介入积极斡旋。他对记者说:“我们寻找各方帮助,盼父亲能够入土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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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在蒙古国所住宿舍

父亲出国务工突然去世

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

费先生回忆说,父亲是经熟人杨某介绍赴蒙古国务工的。4月10日,他从二连浩特口岸出国,签证由对方统一办理,据父亲徒弟和同行人员所说,他们发放过一张纸,纸上面贴的个人照片,应该是出国所需的签证,具体内容不详,出了境就被收上去了。

“我父亲是4月13日到达工地,6月11日上午我伯伯接到工友通知说我爸爸意外去世了。”采访中,费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一直都没有接到官方通知,各种消息都是从工友那里听说的。“据工友说,早上喊我爸起床上班,发现他没有动静,手脚已冰凉,就联系了当地救护和警察。”

“5月底跟爸爸通过电话,在国外联系不是很方便,由于他们住在地下室,信号不是很好。”费先生还向记者展示了父亲宿舍图片,并表示“十个人一间,楼上就是工地。”费先生提及,父亲在务工期间打电话回来说,他一直满勤,而且还做凿墙等重体力劳动。吃得也差,有时候只有土豆丝和紫菜蛋花汤,住宿也是在工地的地下室密不透风的环境里。

他还提及一个细节,“据工友说,我父亲6月8日加班至凌晨两点,之后的两天还正常上班,是否给我父亲身体埋下重大隐患导致猝死?”费先生表示对父亲的死因存疑,但用工公司拒不提供死亡原因。“我父亲才56周岁,出国之前也去医院检查过身体,并无任何基础疾病。公司也为他办理了健康证。”

目前家属求助南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南通市商务局、南通市信访局、南通市司法局等部门介入帮助解决此事。记者从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已经进行了调查,同屋工友说费先生的父亲是睡觉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公司方面认为是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事故死亡,因此一开始只肯赔付3万元,经过当地政府部门从中斡旋,目前协调至10万元。这离家属要求的40万元赔偿仍有差距。工作人员也表示,“是否是工伤,是我们进行协商的基础,家属对此有争议,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家属表示,目前拿不到死亡报告,无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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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找出来的空白合同

境外企业委托人称不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国内无备案信息

费先生对记者表示,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出国处理父亲后事的相关费用,要进行维权的相关信息又不透明,这让解开父亲去世谜团这件事变得举步维艰。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他在国内第一时间报当地派出所,并在精通蒙古国法律的边境律师的建议下,到南通市商务局查找父亲从事出国劳务的备案资料,寻找国内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但未能找到任何备案信息,回复称此种劳务输出属于非法(黑中介)劳务输出。

经律师核实,费先生的父亲所在的工地是一家注册地在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的公司“蒙古之子中央亚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东及法人均是江苏南通人,法人王某的妻子与务工的介绍人杨某是堂兄妹关系。其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货物运输、室内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材料销售、代理采购及批发贸易。但蒙古国律所调查的蒙古国官方公开数据显示:该公司未发现参与蒙古国政府采购项目,未发现公开中标记录。

费先生告诉记者,该蒙古国公司委托代表人陈某,也是南通人,与法人王某家相距不远。6月27日,公司委派陈某回国协商此事。“但对方无视我们的诉求,说达不到赔偿标准,只愿意出火化费用,别的费用一概不承担。”之后要求委托人出具公司营业执照、护照、合同,和委托人谈崩之后,对方称不再负责沟通。

据工友此前拍摄的合同图片显示,费先生的父亲从事油漆工作。“公司每月预支10万—20万蒙图(蒙古国官方流通货币)作为生活费,到工地施工满3个月后,每个月15日左右发放工资10000元,剩余工资春节前付清。”此外,“点工日工资为450—500元/每10小时”,加班工资也按照这个标准来。

合同还规定,如果患有心脑血管疾病,以及不明疾病的人员,如发现即时退场,一切费用由工人自行负责。

费先生说,眼下陷入维权困境:劳务公司注册地在境外,国内法院无法直接立案起诉。善后赔付、遗体返乡全部无人兜底,劳务公司推诿,赔偿事宜一拖再拖。

帮助协调的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希望尽可能地帮助家属争取更多权益,但同时也要耐心普及外派劳务政策,希望大家不要再踩坑。依据2026年7月22日公布、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令第841号),出境事由应当真实合法,严禁以旅游、商务等名义虚构出境事由赴境外务工;出入境中介须按规定备案,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境内开展出入境中介相关业务,协助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出行目的的相关主体需承担相应责任。

海外涉中国公民劳资纠纷频发

专业人士提醒务必办理劳务签证

根据费先生提供的与公司委托人聊天截图显示,对方称“公司所有的手续须法院指定出具时,方可出具尸检报告,须家属去蒙古国警察局确认、认领。我们公司已向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提供死亡人员、护照、身份信息。”费先生则对记者表示,“联系了大使馆方面,对方说没有收到这些资料。由于公司老板不出面,目前跟该公司沟通困难。”记者拨打该蒙古国公司委托代表人陈某,其手机处于关机状态。

记者联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国大使馆工作人员,确认了费先生父亲蒋某死亡的信息。

记者注意到,早在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国大使馆在官网发布消息,并在官网首页滚动,提醒中国公民谨防劳资纠纷风险。文中称,“近年来,蒙古各类涉中国公民劳资纠纷频发。很多当事人通过熟人甚至不法中介介绍,仅凭口头承诺贸然来蒙,极易面临非法劳务、高薪欺诈、工资拖欠、居留逾期等纠纷。”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的外派劳务人员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出国务工务必核查劳务中介资质,切勿听信“同乡”“招聘平台”和不法中介所谓“高薪”承诺。劳务中介公司资质可登录商务部网站查询《中国对外劳务企业合作名录》。警惕不法中介层层转包导致讨薪无门。

工作人员表示,务必办理劳务签证。根据蒙古国法律规定,来蒙务工人员须在入境前办妥蒙古劳务(C类)签证,勿听“到达蒙古国后再办劳务签”等许诺。持旅游签证、商务签证、留学签证等来蒙务工的,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并被强制遣返,被拖欠工资更无法保障。此外,应严格按照劳务签证上注明的邀请方信息到相应公司和地点务工,警惕非法务工陷阱。此外,务必签订劳务合同、按时办理居留证件、妥善保管护照等。如护照被非法扣押,可及时与驻蒙使领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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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蒙古大使馆 资料图

律师解读:形成中介服务合同关系

劳务中介须担责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李士强律师告诉记者,从现有材料看,死者应当是通过国内公司或自然人介绍与这家蒙古国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不管上述国内的公司或自然人是否与死者签订了中介合同,其实质从事了介绍死者赴外务工的业务,其与死者形成了中介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八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之规定,从事对外劳务中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死者家属应当查明是哪家国内公司介绍死者与蒙古国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要求其出示相应资质,如其不具备相应资质,则死者与其的中介合同应属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中介方收取的费用应当返还,给死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