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下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世界首部生态环境法典,这部“绿色法典”系统整合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规范,在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为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坚实法律遵循。
检察机关立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贯彻生态环境法典,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统筹履行惩治刑事犯罪、保障民事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等各项职能,既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又推动受损生态修复,守护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下面,让我们一起研读“四大检察”中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例,读懂《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检察担当。
检察职能
负责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办理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办理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典型案例
某生态环境局以违法排污为由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但该公司一年前已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经检察机关核实,A破产后主体未注销,名下资产均已被拍卖,无生产经营条件,不可能再实施污染环境行为。进一步调查发现,B公司通过拍卖竞得A名下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污。B公司工作人员接受某生态环境局执法调查过程中,冒用已破产A公司名义恶意规避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向某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错误行政处罚。针对A公司破产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督促A公司破产管理人开展注销登记工作,并排查企业破产后应注销未注销情况。某生态环境局采纳检察建议,撤销原错误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对B公司污染环境以及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合并处罚39万元。法院采纳检察建议,督促管理人完成A公司注销登记,同时依法对9家已破产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开展集中核查与注销处置工作。为避免类似违法情形,检察机关与法院、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会商,就涉破产企业信息互联互通达成一致,推动完善企业市场退出机制,落实强制注销、代位注销等强制性措施,保障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持续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
检察小科普
生态环境安全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部分企业冒用破产企业名义违法排污、逃避处罚,既破坏生态环境,又损害行政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立足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职能,通过调取工商资料、社保记录、排污许可等证据,精准锁定实际违法主体,督促行政机关撤销错误处罚并重新作出处理,确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落实到位。同时,秉持个案纠错、源头治理理念,推动与法院、生态环境等部门衔接联动,建立涉破产企业信息互通机制,完善市场退出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守护生态环境安全。
(一)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追责,让受损生态“重焕生机”
检察职能
负责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侵权主体民事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案例
某液压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油泥。企业负责人明知接收方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将8.7吨油泥交由其处置,造成仓库及周边土壤、地下水污染。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同步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就该部分污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成相关主体赔付对应的生态修复、鉴定等全部费用。
办案中进一步查明,该企业投产十余年间长期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大量油泥流向不明。检察机关结合企业生产工艺、历年生产报表,通过技术测算出十余年间产生的油泥总量。因该部分危废去向灭失、直接损害无法溯源,检察机关邀请环保专家论证,参照治理成本法核算生态损害赔偿金额,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终调解结案,企业支付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检察小科普
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当行为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又没有具体直接的受害个体时,检察机关就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和刑事办案衔接开展,既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民事层面的生态损害责任。即便部分污染物去向灭失、现场损害痕迹消失,也可以依托工艺参数、生产台账,结合专家论证、技术评估等方式核算生态损害价值。
(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紧盯履职,补齐生态治理监管短板
检察职能
负责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案例
某省级生态保护红线水域内的一处小岛存在大面积垃圾堆积问题,部分垃圾滑入水体,距离城市水厂取水口仅400米,对饮用水源及湿地生态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借助无人机巡航发现该线索后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属地街道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开展垃圾清理整治。
属地街道书面回复称已经完成整改,但检察机关后续跟进核查时发现,现场垃圾仅用仿真草皮简单遮盖,仍有船只持续向岛上倾倒垃圾,属于虚假整改。检察机关调取多年卫星影像,证实垃圾面积持续扩大,公益受损状态并未消除。在审前监督未能实现保护效果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属地政府全面完成垃圾处置,建立常态化巡查管护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在公益保护目的实现后撤回起诉,法院裁定确认街道怠于履职行为违法。
检察小科普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当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生态环境等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检察机关就可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行政公益诉讼设置“审前程序优先”,也就是优先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履职,力求以最小司法成本化解公益损害问题。但审前督促并非终局手段,如果行政机关出现虚假整改、形式整改等问题,公共利益依旧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开展监督活动。
从打击刑事犯罪,到民事救济维权;从监督依法行政,再到公益诉讼修复生态,《生态环境法典》赋予检察机关更加清晰、完备的履职依据,推动“四大检察”协同发力,构建全方位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格局。
下一步,无锡市检察机关将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检察实践,高质效办好每一起生态环境检察案件,同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树立生态保护意识,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助力美丽无锡建设。
来源:市院公益诉讼检察部
一审:符世锋、范昕羽
二审:梁果
三审:方俊
【第28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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