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周四 限行尾号:4/9
8月21日周五 限行尾号:5/0
(限行时间:工作日7:3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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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持续深化非法营运综合治理
近期通过科技赋能、线索深挖
和跨部门联勤联动
成功查处了四起性质恶劣的
非法营运典型案例
现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案 例 一
非营运客车违规载客,无资质商贸公司被查
近日,执法人员根据问题线索,对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名下登记有4台使用性质均为非营运的大型普通客车。
执法人员对公司代理人成某进行询问,并结合车辆行驶轨迹、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发现该公司在6月、7月期间多次利用名下客车违规承接团体客运业务,并收取费用。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涉事公司将面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案 例 二
伪造合同掩盖非法营运,轨迹比对露马脚
近日,执法人员对成都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名下登记4台普通客车,使用性质均为非营运。
检查初期,该公司出示了一份3月份签订的会务合同,试图证明相关车辆仅用于会务无偿运输。然而,执法人员结合车辆动态轨迹系统进行比对后,发现合同约定的出行时间、起讫点与车辆实际运行情况严重不符,涉嫌伪造虚假合同以应对检查。经进一步深入调查,证实该公司在7月、8月期间多次利用名下客车提供经营性运输服务。
目前,执法人员已对该公司正式立案,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公司将面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案 例 三
换牌过户逃避执法,联合布控终被查获
执法总队接到群众投诉:一辆川AZ02**号牌私家车在茶店子客运站外揽客,以100元车费诱导乘客上车后,又临时加收80元高速公路通行费。
执法人员会同交警二分局启动联合调查,通过询问乘客、调取天网视频及卡口照片,初步固定了该车涉嫌非法营运的证据链,但在路面布控时,却难觅其踪影。执法人员通过大数据手段对车辆轨迹及权属信息进行研判,发现车主高某为逃避执法打击,已将涉案车辆过户至其妻子名下,车牌号变更为川A9W6**。
随后,交警二分局在路面执勤中发现川A9W6**,当场挡获并移交执法总队。经调查核实,高某驾驶原川AZ02**(现川A9W6**)在茶店子客运站揽客并违规收取费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目前,执法人员已对高某涉嫌非法营运的行为立案,一经查实,将依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 例 四
“黑车”临时加价宰客,驾驶员无证营运被罚
执法总队接到群众投诉称,其女儿在成都东站搭乘川AK4T**号牌车辆前往双流区,事前约定车费50元,但抵达后驾驶员临时加价,强行索要车费及停车费共计408元,当事人被迫支付。
执法人员立即将该车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依托电子卡口监测数据,系统梳理其行驶轨迹与活动规律。经十余日摸排蹲守,执法人员在成都东站周边发现该车,当时驾驶员刘某正招揽5名外籍旅客准备驶离。
询问得知,5名外籍乘客出站后被刘某招揽,约定前往武侯区某酒店并支付车费240元。经核查,刘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涉案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同时,刘某承认此前搭载乘客并收取408元车费的违法事实。
刘某未取得本市巡游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人员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不得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广大市民应充分认识非法营运的危害性,出行时选择正规客运班车、出租车、包车等合法交通方式,自觉抵制并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如发现非法营运线索,请拨打12328、12345热线举报。
主管|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成都交通执法
编辑|余茜、尹以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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