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低空经济发展迅速,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但是随着无人机技术的普及与应用场景的拓展,违规飞行现象日益增多,严重扰乱空域安全秩序,甚至对民航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为有效应对违规飞行带来的潜在风险,今年以来,乌兰察布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违规飞行行为,已查处多起相关案件。
田某未经实名登记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被处以行政处罚
2026年6月,田某未在UOM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平台完成实名登记,操控无人机在商都县某活动交流会现场实施飞行活动。当月,公安机关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七条,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田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的处罚。
王某未经批准操控轻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被处以行政处罚
2025年,王某在兴和县境内未经批准违规飞行多次。2026年1月,公安机关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某矿业公司未经批准操控轻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被处以行政处罚
2025年4月至2025年12月,某矿业公司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作业,在四子王旗、察哈尔右翼前旗、凉城县、卓资县等地违规飞行多次。2026年1月,公安机关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飞行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宋某未经批准操控轻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被处以行政处罚
2025年7月,宋某在检查无人机雷针架构链接螺栓是否存在脱落及松动情况时,因操作失误,2次将无人机升高至真高1500米以上。2026年1月,公安机关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宋某作出责令停止飞行并罚款200元的处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以下简称适飞空域)。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实名登记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观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守法飞行,共同守护空域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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