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宁陵交管大队持续开展醉驾案例曝光活动,提示广大驾驶人要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尊重自己和他人生命,遵守交通法规,提升安全意识,养成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的良好习惯。

“交警不会天天查酒驾的!”

“喝得不多,家也不远,没事的!”

“晚上,交警应该不会查车!”

“醉猫”们不要心存侥幸哦!

为深入开展“五大曝光”行动,发挥曝光的警示作用,今天,交警蜀黍公布近期查处的醉驾典型案例,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树立“酒后不驾车”安全意识。

【醉驾案例曝光】

醉驾案例一:

2026年08月13日10时13分许,李某军涉嫌饮酒后驾驶豫A9MPXX号小型汽车,沿宁陵县长江路由南向北行至长江路南段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李某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9.14mg/100mL。犯罪嫌疑人李某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醉驾案例二:

2026年 08月02日06时22分许,马某林涉嫌饮酒后驾驶豫N6H3XX号小型汽车,沿宁陵县长江路由北向南行至长江路南段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马某林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2.54mg/100mL。犯罪嫌疑人马某林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醉驾案例三:

2026年08月07日02时35分许,宁陵县交管大队超限中队接到宁陵县公安局程楼派出所转警,程楼乡波张村居民张某斌涉嫌饮酒后驾驶豫NDP31XX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程楼乡徐河涯村闹事。经初查,张某斌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程楼派出所将案件移交交管大队超限中队做进一步调查,经检测,犯罪嫌疑人张某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36mg/100mL。犯罪嫌疑人张某斌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喝酒的理由千千万,但是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酒后驾车的理由,酒驾醉驾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负责更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

酒驾醉驾标准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人醒≠酒醒!不要以为喝了酒,稍作休息,酒精就“去无踪”,那么问题来了~酒驾的误区都有哪些?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酒驾的误区

误区一:酒量大,喝一点不碍事❌

大量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会随之上升,酒量大的人即使感觉不到醉,也可能在测试后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不能仅仅根据自己的酒量来断定是否酒驾。

误区二:酒后多喝水能稀释酒精含量❌

遇酒驾检查时,临时喝水、抽烟、嚼口香糖等方式促使口腔内酒精含量下降是无效的。因为酒精检测仪检测的是肺部酒精气体,而不仅仅是口腔内的。酒精代谢长达时间久,体内酒精含量也呈低到高再逐渐降低的趋势。

误区三:药酒、保健酒不是酒❌

部分驾驶人,经常会辩称自己喝药酒、保健酒来强身健体,是用各种药泡制而成,是“药”,不是“酒”,这种想法其实大错特错,饮用酒精泡制的各种药酒、保健酒以及酒精饮料,超过检验标准的,都属于酒驾行为。

误区四:服用醒酒药❌

各类醒酒药层出不穷,部分产品标榜不仅可以养肝护肝,而且可在20分钟内起效,达到缓解醉酒症状,以便应付酒驾检测,药效无法保证的情况下请不要以身试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没有最严,只有更严不用纠结交警蜀黍何时何地查酒驾,蜀黍可以很认真地告诉你查酒驾的时间,是你酒后驾车的那段时间,查酒驾的地点,就是你酒后驾车的必经之路。

来源:宁陵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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